广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1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李炯荣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李炯荣,男,1972年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门市蓬江区**养生会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路**号**。2019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9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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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炯荣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李炯荣在江门市蓬江区**大道西经营江门市蓬江区**养生会所(以下简称**养生会所),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招募多名卖淫女子,管理谢某某、廖某甲、罗某甲、张某某等人提供卖淫服务并收取费用。2019年2月14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对**养生会所突击检查时,查获了涉嫌卖淫、嫖娼的谢某某、郑某某、杨某甲、廖某甲、罗某甲、陈某甲、张某某、罗某乙、廖某乙等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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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炯荣无视国家法律,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