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订车辆次日厂家发布召回信息,但直到一周后提车,奔驰汽车销售方仍未向车主告知召回一事,称维修部门按照召回处理方案进行了车辆加工,交付的是一台完全符合国家出厂检验标准的商品车。
近日,贵州的叶凌霄向澎湃质量报告(https://www.thepaper.cn/consumersComplaint.jsp)反映“买到召回车,厂家隐瞒销售”一事。就此,贵州贵星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下称‘贵星公司’)销售部倪经理向澎湃新闻否认向叶凌霄销售“召回车”一事,但也表示交车前已按照召回处理方案进行了维修换件处理。
交涉未果的叶凌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贵星公司退回购车款并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费、车辆保养服务费、车贷利息、三倍购车款以及上诉相关费用。
目前案件已进入正式审理阶段。
车主提车半年后发现属于“召回车辆”
2019年11月8日,考虑到日常通勤需求,叶凌霄与贵州贵星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交纳5万元订购了一台奔驰E300L型轿车。
11月12日下午,车辆到店,在确认车型与加装情况后,叶凌霄与奔驰汽车金融公司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明确购买车辆的车架号为“LE4ZG8DB8LL431602”。11月18日,贷款获批,叶凌霄正式提车。
但提车半年后,叶凌霄意外发现爱车属于“召回车辆”。
2020年5月31日,他发现其车架号为“LE4ZG8DB8LL431602”的车辆在奔驰厂家发布的一则召回范围内,原因系“车辆前减振器受到较大外力冲击时,可能会造成减振器损坏和减振器叉头变形弯曲,甚至导致车辆下控制臂衬套脱出,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减振器叉头断裂,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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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叶凌霄查询发现,其购买的奔驰车辆属于召回车辆。受访者供图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2019年11月12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其官网发布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的召回信息,承诺将为召回范围的车辆免费安装前减振器加强固件,以消除安全隐患。
提车一周前就宣布召回,贵星公司未向叶凌霄告知此事。叶先生回忆,从11月12日与贵星公司确定车辆车架号并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到11月18日贵星公司正式交付车辆。一周时间,贵星公司一直隐瞒这一事实。
在与贵星公司售后维修部门李经理的沟通中,叶凌霄了解到,所购车辆于2019年11月9日到店,贵星公司进行PDI检查(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后,已经知道车辆属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召回车辆的事实,但并未向他反映车辆情况。
此外,汽车厂家在2019年11月份曾发布告知函,表示这一批次车辆悬挂的垫片不够厚,可能造成安全隐患,需要进一步加工,并同时派发了相关维修配件。11月13日,此召回车辆需要更换的零件到店,同日进行了换件维修处理,贵星公司也未告知此事。
贵星公司:无恶意隐瞒,交车前已加工
贵星公司是否隐瞒了叶凌霄订购的车属于召回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一事?
就此,贵星公司销售部倪经理向澎湃新闻表示,2019年11月11日,含有叶凌霄电子签名的信贷业务电子征信授权协议书上已经明确了所购车辆的车架号,而非叶凌霄提及的12日确认。车辆召回公告于11月12日发布,此前公司也并不知晓该车辆属于召回车辆的事实。
但他同时承认车辆进行了维修加工。称11月13日,车辆维修零件到店后,维修部门按照召回处理方案进行了维修换件。直至11月18日叶凌霄提车,公司交付的是一台完全符合国家出厂检验标准的商品车,不存在“恶意隐瞒”的情况。
但叶凌霄不认可这一说法,就算“偷偷”修好,至少他应该知情车辆在召回范围内的信息。
交涉未果后,叶凌霄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贵星公司退回购车款并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费、车辆保养服务费、车贷利息、三倍购车款以及上诉相关费用。
结合本案,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向记者解释,贵星公司在向叶凌霄确认、交付车辆前已知道车辆存在上述缺陷需要召回的情况下,仍销售该车辆给叶凌霄,并在车辆交付前私自进行了维修换件处理,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贵星公司应当退还叶凌霄相应购车款,叶凌霄返还其所向贵星公司购买的车辆。对于因《汽车销售合同》被撤销而导致相关损失也应当由贵星公司进行赔偿。同时,叶凌霄作为消费者,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权要求贵星公司惩罚性赔偿责任。
目前案件已进入正式审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