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3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抚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4号、5号)显示,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两宗违法违规事实:贷后管理不尽职,信贷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未按规定承担押品评估费,转嫁经营成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针对上述两宗违法行为,抚顺银保监分局对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罚款罚款50万元、30万元,合计罚款80万元。

此外,周洁对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承担押品评估费,转嫁经营成本问题直接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抚顺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8年3月7日,抚顺银监分局发布《关于周洁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抚银监复〔2018〕7号)》显示,经审核,核准周洁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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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显示,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抚顺市望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股20%;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天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市天地乳胶有限公司并列第二大股东,分别持股10%。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四十九条 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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