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8月21日上午,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100%股权的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国资运营公司”),与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控股的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武”)签署《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山西国资运营公司将向中国宝武无偿划转其持有的太钢集团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划转”),具体详见本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披露的《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宝武转来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0]519号),国务院国资委同意本次划转。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