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是对期房进行的一种销售,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事先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同时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一种保障。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人有何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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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人有何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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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姚望律师解答:

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人的义务:

1、按约定建设并交付房屋;

2、出卖人的质量担保义务;

3、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书,并及时交付给买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姚望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合同仅仅表明双方当事人对于应为之特定行为的承诺,而该特定行为的实行即合同目的的实现,须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达到。因此,只要当事人允诺事项的实行具有可能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意思表示真实,则合同即应对双方发生约束力。

为此,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履行必须分开,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目的是否最终达到必须分开,而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只要物权变动本身不伤害公序良俗,则双方一旦达成合意,合同即可生效,物权变动是否确实发生,与合同之效力毫无关涉。因此,房地产买卖中,房屋买卖一旦达成协议,合同即行成立并发生效力,房屋的交付与所有权变动登记,同为合同义务履行,与合同是否生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