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某,女,1993年出生,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街**号。被告人曹某某曾因吸毒于2010年1月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2010年1月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年;2010年4月1日因吸毒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次日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贰年;2016年6月23日因吸毒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强制隔离戒毒贰年;2019年10月13日因吸毒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责令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同年11月14日被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后被羁押于连云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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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23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灌云县伊山镇皇家至尊娱乐会所与被告人曹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其殴打,致伤左边脸部。经灌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鼻骨左支新鲜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二级。左面部皮肤裂创、左眼睑挫伤,属于轻微伤。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灌云那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