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函【2020】13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

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提请明确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的函》 (沪人社福【2020】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9】 16号)明确, 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 其中, 10月1日国庆节与中秋节重叠。

关于2020年10月1日至8日期间加班工资支付问题, 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七台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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