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瞒着妻女花1100万代孕产子:代孕女能拿到这1100万元吗?

湖南长沙的阿平与妻子结婚30年育有一女,而阿平很想要一个儿子↓↓经人介绍,阿平与小芳通过代孕产下一对双胞胎儿子,阿平偷偷给小芳1100万作为抚养费。没成想妻子知情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1100万。

那么,小芳能保住这1100万元么?

不能。

替人代孕,确实辛苦,等于用自己的子宫赚钱,不仅法律不允许,也为伦理道德所反对。
只要那个男人是已婚男士,且和妻子没有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基本没有办法保住这1100万元。
1.男人财产夫妻双方的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只要不离婚,男方女方名下的财产都是属于双方的,双方都没有权利未经对方同意赠与他人。即使赠与他人一万元,夫妻一方都可以要回来。所以,赠与代孕女的钱,会被要回去。
2.是否可以赠与代孕子女?
代孕的子女,是代孕女和男方的子女,男方和代孕女对子女都有抚养义务,那么,男方是否可以把1100万元赠与子女呢?
不可以,道理是一样的,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无效。
3.是否可以作为抚养费?
不可以。
因为抚养费不会有这么多。
4.如果男子单身,请人代孕,承诺给1100万元。生下孩子后,男方不给钱了,代孕女是否可以法院诉讼要求对方给钱?
法院不会支持,因为代孕是非法的,且给人钱让人代孕不符合伦理,所以,法院不会支持。当然,如果单身男已经给了1100万元,就等于赠与已经完成,不能要回去。
所以说,无论何种情况下,代孕女都拿不到1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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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未约定财产形式的,则夫妻财产系共同共有。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不允许分割共有财产为原则,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法律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存续、安全的体现,确保夫妻财产成为婚姻家庭生活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阿珍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

在未与阿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阿平擅自向小芳转账,并向小芳出具《条据》,声明其给付小芳的涉案款项系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所有部分,于法无据,其行为严重损害了阿珍的财产权益,阿平基于 " 借腹生子 " 向小芳支付巨额财产,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我国法律允许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受众为 " 夫妇 ",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阿平、小芳行为违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等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阿平、小芳共同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阿平给付小芳巨额财产的行为,侵犯了阿珍的合法权益,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阿平的给付行为无效,小芳因此获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小芳生育过程艰辛的事实并不能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且小芳生育过程的复杂性等系阿平、小芳自身身体原因等因素决定的,并不能因此证明行为的合法性。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阿平支付给被告小芳 1100 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限被告小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阿珍 1100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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