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9月11日凌晨3时,结束一天生意后,顾女士和两位朋友一起到县城南峰街道美食城宵夜摊吃夜宵。3时19分,陈某和成某等3人也来吃宵夜。其中,陈某和成某均为刑满释放人员。“他们是邻桌,陈某过来坐在我旁边,突然搂住我的脖子,摸我的脸,头往我脸上凑,很近距离的,几乎脸贴脸,还说下流话,让我陪他吃。”顾女士难以启齿地表示,陈某对她不仅有肢体上的冒犯,还有言语上的挑逗。顾女士推开陈某的手臂,说不要搂,陈某就直接就打顾女士。顾女士先后被打了4回,前两两次是陈某和成某打的,后来,陈某和成打电话叫了人过来,后面两次他们5个对我拳打脚踢。”顾女士回忆,陈某用手猛扇她耳光,把她摁在地上,成某(穿花短裤男子)也上前打她耳光。监控视频显示,成某和陈某疑似打电话纠集同伙,顾女士的一位女性朋友一直用身体护住顾女士劝解,但根本拉不住。顾女士被打倒在地后,成某按住她的颈部殴打,其他同伙也拳打脚踢对顾女士实施暴力伤害。顾女士被打晕在地,爬起来躲到旁边的楼梯下,他们还是不放过。后来顾女士叫来弟弟,想从后门离开去医院,陈某和成某把我拦住说不能走,没等我们反应过来,就把顾女士弟弟的T恤衫也撕烂了,不让弟弟带顾女士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本案是新近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件,该案性质可谓极其恶劣,在全国上下大力开展打黑除恶的背景了,尤其其中有两名刑满释放人员,竟敢做出如此荒唐的行为,这与我国良好的治安秩序相背,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几个男人对一个弱女子大打出手,并做下流动作,针对这个的恶劣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陈某涉嫌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是指以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

案件事实:陈某过来坐在我旁边,突然搂住我的脖子,摸我的脸,头往我脸上凑,很近距离的,几乎脸贴脸,还说下流话,让我陪他吃。”顾女士难以启齿地表示,陈某对她不仅有肢体上的冒犯,还有言语上的挑逗。

根据以上事实,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制猥亵罪的的违法构成要件,同时,陈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顾女士性的自已决定权和性羞耻心理,仍实施行为,具有强制猥亵顾女士的主观故意,至于陈某的动机如何,在所不问,有观点认为,本罪要求行为人要有满足性刺激的目的,该观点值得商榷,强制猥亵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或他人)性的自已决定权和性羞耻心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达到可罚的法益侵犯程度,该行为就值得刑法评价,难道行为人基于报复心理而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就不会侵犯本罪刑法保护的法益,就不构成犯罪吗?!因此,认为本罪需要以行为人具有满足性刺激心理的目的为必要的观点,有为添加责任要素之嫌疑,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本罪的规定有两档法定刑,本条第一款规定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就构成本罪,没有情节是否严重的要求;第二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陈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制猥亵顾女士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对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陈某等涉嫌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案件事实:顾女士推开陈某的手臂,说不要搂,陈某就直接就打顾女士。顾女士先后被打了4回,前两两次是陈某和成某打的,后来,陈某和成打电话叫了人过来,后面两次他们5个对我拳打脚踢。”顾女士回忆,陈某用手猛扇她耳光,把她摁在地上,成某(穿花短裤男子)也上前打她耳光。监控视频显示,成某和陈某疑似打电话纠集同伙,顾女士的一位女性朋友一直用身体护住顾女士劝解,但根本拉不住。顾女士被打倒在地后,成某按住她的颈部殴打,其他同伙也拳打脚踢对顾女士实施暴力伤害。顾女士被打晕在地,爬起来躲到旁边的楼梯下,他们还是不放过。后来顾女士叫来弟弟,想从后门离开去医院,陈某和成某把我拦住说不能走,没等我们反应过来,就把顾女士弟弟的T恤衫也撕烂了,不让弟弟带顾女士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将寻衅滋事规定为四种行为,每一种行为除了侵犯社会秩序外,还对应着各自侵犯的不同法益,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一起考查,才能准确定性行为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防止寻衅滋事罪的滥用。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从该项规定来看,构成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罪,除了要求对行为人来说都不可接受的原因,而殴打他人,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外,还要求该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据此,在无人的房间内随意殴打他人、因纠纷引起的相互斗殴行为等,因没有破坏社会秩序,都无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中,陈某等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顾女士的行为,既侵犯了顾女士的身体健康权,也侵犯了公共场所秩序,因此,陈某等涉嫌寻衅滋事罪,为共同犯罪。

本案中,应查明陈某等人在殴打顾妇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区分教唆犯、实行犯与帮助犯,从而确定主从犯,不能放纵犯罪。由于案情中并没有交待该过程,因此,笔者对各共犯人的作用无法作出评价,有待查明。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观点:陈某涉嫌强制猥亵罪、陈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陈某应按强制猥亵罪与寻衅滋事罪(主犯)两罪并罚,对其他参与者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处罚。实践中,往往不区分教唆犯(如本案中,打电话叫人者)、实行犯(如本案中,直接殴打顾女士者)与帮助犯(如虽然没有参与殴打,但对实行犯起到帮助作用者),从而确决定主从犯。教唆犯可能为主犯也可能为从犯,实行犯一定为主犯,帮助犯为从犯。只有先从理论上对共同犯罪各参与人进行分类,才能区分主犯、从犯,准确定罪量刑。把共同犯罪的量刑分类(主从犯)当作定性分类,必然难以全面评价共同犯罪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难以对案件作出全面评价,导致的结果就是放纵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