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庭审纪实》播出的是一对老夫妻起诉儿媳,说儿媳不给他们看孙子,要求每两个月探视孙子一次,且寒暑假能将孙子接回成都生活半个月。

这节目一播出啊,在“天涯”上又火了一把。虽然说原帖早已经被删除,但不少网友还是挖出了百度快照以及其他网站上的零星“剧情”。同时,我们微信公众号的评论区也十分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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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的疑问来了:按照女主人的说法,总共1500万元的遗产,只给年仅2岁的儿子留了40万,这到底合不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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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节目中可以看到,这个最终的遗产划分,是以死者毛先生的遗嘱为准的。虽然女主人对于这些内容感到不满,甚至觉得这份医嘱根本就是假的!

但是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笔迹鉴定、鉴定人员出庭等等,这份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是真实有效的。对此,《继承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也就是说,只要是对属于个人财产部分的安排,不管给不给继承人,哪怕是捐赠或者是给其他人,都是可以的。

当然,这个遗嘱要符合一定的格式要件,还有一个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特留份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这份遗嘱中,可以看到,作为遗产大头的房子(毛先生婚前购买,属于个人财产),全部留给了死者毛先生的父母。

尽管在外人看来,相比给父母的财产而言,留给妻子和孩子的遗产实在是少之又少,但是并没有剥夺孩子和妻子的继承权。

焦焦也去搜索了一下,一般来说,在上海,离婚之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支付的抚养费通常也就是每个月2000元左右(不包括特别困难或者是特别富裕的情况哦)。

2000*12*16=384000(元)

到孩子长大成人,也就是三十多万元,跟最终毛先生留给孩子的也差不多。所以,单纯从法律上来说,按照遗嘱分割财产,那是完全合法的。

当然,从感情上来说,大家可能也会觉得有点无法接受。因为这样分割的结果,就是无法缓和婆媳之间已经存在的矛盾,反而让这种矛盾更加激烈。

焦焦是觉得,这么做虽然完全合法,但是结果大家也看到了,儿媳对于公公婆婆探视孙子的要求是一口回绝了!

看来,遗嘱这样分配的确不太利于双方之后关系的缓和和修复,对此,您怎么看呢?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沈雪颖 编辑:李翔 小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