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小容是个微商,但是她卖的产品比较特别——男性用品。小容没料到,在一次送货后,坐在奔驰车里的买家安某却借口让小容讲解产品,将她带去了偏僻的地方。在遭到安某暴力殴打后,小容被强奸了。对于这一切,安某的辩护人称,小容介绍产品时言语淫秽露骨,才让安某有了犯意。以至于认为,小容默许了(案例源自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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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真实案件,小容是专门经营男性用品的微商,在一次推销产品时,因介绍产品功能时被男子强奸,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四年,后男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谈谈自己对本案的看法。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犯是故意引起或强化他人犯罪意图的人,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通过实行犯的行为间接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教唆犯的可罚性源于实行犯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或与教唆的犯罪有重合内容的犯罪。教唆犯的限制从属性原则是目前我国刑法对教唆犯处罚依据的通说。

本案中,辩护人称:“小容介绍产品时言语淫秽露骨,让安某有了犯意”这句话,用法方法语说,就是小容教唆男子强奸自已,而不是小容承诺放弃自已性的决定权,同意男子强奸自已。从违法性层面来说,小容教唆他人强奸自已,与实施强奸的男子构成强奸罪,为共同犯罪,但小容教唆他人强奸自已,由于没有被侵犯的法益,因此,小容的教唆行为不可能构成针对自己的强奸罪,小容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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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或幼儿身心健康的犯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基本事实:原来,当小容赶到约定地点后,安某正坐在他的奔驰轿车上等待。小容把男性用品从车窗外递给了安某,但安某提出要求,让小容上车给他介绍产品。于是,小容便坐上了安某驾驶的奔驰轿车,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向安某介绍产品。就在此时,事情的发展开始超出小容的控制。安某将车子开到大汉资江城附近的一条偏僻小路上,意图实施强奸。安某扑到小容身上欲强奸小容,遭到了小容的激烈反抗,小容用手推、用脚踢,还咬了安某。安某被咬之后,反咬了小容一口,并打了小容几个耳光。小容在挣扎中曾打开车门,滚到车外。但安某迅速下车,对小容实施殴打,并把小容强行抱回车内,小容被迫与安某发生了性关系。

在认定男子构成强奸罪的前提事实是,本案中小容语言淫秽露骨,引起了男子强奸的意图,应理解为小容的行为为教唆行为,而非对自己性的自己决定权放弃的承诺。小容由于对教唆他人强奸自已,没有被侵犯的法益,其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而在违法性层面的共同犯罪中,男子为实行犯,违法是连带的,而责任是个别的,虽然小容与男子构成违法性层面的共同犯罪,小容没有责任不构成犯罪,而男子却具有强奸的故意,从案件基本事实来看,男子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小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男子涉嫌强奸罪,小容推销时语言淫秽露骨,引起了男子强奸的意图的辩解不能否定或减轻男子犯强奸罪的责任。小容的行为充其量是一个教唆他人强奸自己的行为,而非对自己性的自己决定权放弃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