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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申请了三家银行的信用卡,但只收到其中一家的,一年后竟收到另外两家银行的催款单,怎么回事?

莫名收到催款单的陆先生,明明记得帮他办理信用卡的朋友张某某告诉过他,另两家银行卡的信用卡未办理成功。当他再次联系张某某想要进一步了解详情时却发现已联系不上,于是报警。近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批准逮捕。

2018年底,陆先生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号称可以帮忙办理大额信用卡的张某某,经过一番沟通了解,陆先生决定全权委托张某某帮忙办理信用卡,并且按照对方的要求事先准备好了办理信用卡所需要的材料。

办卡当日,张某某将三家银行的办卡工作人员和陆先生一同约至自己的工作地点,为陆先生办理申请信用卡手续。陆先生填写好一系列申请表后,又在张某某的陪同下去营业厅办理了一个手机号码,专门用于绑定信用卡,并将此卡交给了张某某,以便于张某某帮忙完成后续信用卡申请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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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日后,陆先生便收到了第一张信用卡。2019年初,陆先生接到张某某的电话,得知申请的其余两张信用卡并未办理成功。事实上,陆先生申请的其余两张信用卡并未失败,由于申请信用卡的手机号一直是张某某在使用,快递员在派送信用卡时按照快递单上的手机号联系上了张某某,并将信用卡交到了他手上。但是张某某并未像第一张卡那样转交给陆先生,而是自己用上了。

张某某刚开始使用陆先生名下的信用卡时,都如约按期还款。可到了2019年年中,张某某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于是将两张信用卡的额度共计3万元全数套现使用,之后因无力还款便将这两张信用卡置之不管。张某某为了防止陆先生发现其冒用银行卡之事而找上门,干脆将陆先生的微信等联系方式全部拉黑。

至始至终,陆先生都不知道有这两张信用卡的存在,直至2020年5月他收到了两家银行的信用卡催款单。

张某某到案后交代:平日里他并不从事帮人代办信用卡之事,当办理完成后心生歹念、临时起意,非法占用了陆某的信用卡留作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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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表示,张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并取财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同时也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信用卡仅限申请人本人使用,不得外借更不得冒用、盗用,并应按照银行约定日期按期还款。此外,办理信用卡应去银行自行办理,切勿图省力而将个人信息材料交至他人,不给不法分子留可乘之机。

来源:嘉定检察院

编辑:王丽慧、沈悦(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