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移动电话号码

开卡管控措施的公告

为有效遏制使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信息传输媒介实施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诈的发展蔓延,进一步加大黄冈市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力度,加强本市开卡、用卡管控,黄冈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联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特制定本公告。

一、对有如下行为的号卡,暂停通信服务,用户需到本地营业厅前台进行人、证、卡三项信息核验(核验时必须携带SIM卡实物),核验通不过的,取消通信服务:

1.开卡后24小时内未正常使用的;

2.新入网用户第一次换机插卡的;

3.频繁换机插卡或频繁补换卡的;

4.短期内多次新开号码或同一证件在同一运营商开办5张号卡的;

5.存在高频呼出、静默未使用等其他异常用卡行为的。

二、对有如下行为的号卡,取消通信服务:

1.开卡后漫游至电信网络诈骗高危地且行为异常的;

2.开卡当天由同一人开卡2张以上且有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记录、或有接收银行客服短信,且无本地正常通话的;

3.经他人投诉有诈骗、骚扰行为,一经核实的;

4.工信部、通管局或公安机关核实有诈骗、骚扰行为的;

5.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案或高风险人员开办的号卡。

三、对有如下行为的人员,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新办业务:

1.将本人证件办理的号卡违规赠予、出借、售卖给他人的;

2.受他人组织、教唆,无正当理由办卡的;

3.使用号卡用于各类骚扰、虚假广告、诈骗的;

4.公安机关提供的涉诈或高风险人员。

四、对有如下行为的机构、组织或人员,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警示训诫;一经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代理网点存在违规、批量开卡、违规屯卡的;

2.组织、教唆、收受、贩卖他人开办新卡的;

3.将本人证件办理的号卡违规赠予、出借、售卖给他人的,一经查实该号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以共同犯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有上述第二至四条行为中办理的号卡进行余额冻结,不予退费;同时,涉及机构、组织和人员等身份信息纳入黑名单,限制通信业务办理。

本公告自2020年9月4日起施行。

黄冈市反电信诈骗中心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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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李毕文 郭子华

编 辑:罗 莹 付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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