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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去年11月18日,莆田仙游的黄某满因之前与村里的贫困户方某华发生争吵而怀恨在胸,这天凌晨携带一把自制组合长刀、一把匕首式自制短刀前往方某华家附近,用石头砸方某华家的房子。方某华发现后,携带镀锌管与黄某满互殴,打斗中方某华眼睛受伤。经鉴定,方某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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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过程中,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方某华家庭困难且没有获得赔偿,告知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今年5月,方某华向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调查与处理】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害人方某华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后,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重点了解方某华一家生活情况、获得赔偿情况、治疗情况和被告人赔偿能力情况,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提高救助效率。

经走访调查和实地查核,救助申请人方某华家庭系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家庭成员6人,方某华本人系四级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无固定生活来源,其父母已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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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华有两名未成年女儿,大女儿上初中三年级,二女儿上小学四年级。全家主要收入为低保金收入每月1800元,父母养老金每月共计292元,方某华每月残疾补助80元。方某华全家以做银纸为生,月收入1000-2000元。方某华受伤后,其家人为给方某华治病,用尽家庭积蓄,并向亲朋好友举债,尚欠外债2万多元。

被告人黄某满系单身汉,无子女、无配偶、父母双亡,没有房产、没有职业,无经济收入,家庭经济较困难,没有赔偿能力。

救助申请人方某华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当事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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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最大限度提升救助效果,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向有关部门单位申报并办理相关司法救助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为其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方某华对检察机关的热心帮助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对因案致贫的贫困当事人进行救助的典型案例。救助因案致贫、返贫的贫困户,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司法救助职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举措。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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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规定,国家司法救助范围主要有以下七种情形: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转自仙游检察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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