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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福州市财政局对福州某医院电梯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经查明,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电梯“轿厢形式与装饰”具体形式的样本,同时规定“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情形为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但在投标时,所有投标人包括中标候选人均未提供样本,实质上不符合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影响了中标结果。

另查明,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分标准,将经营年限作为投标供应商商务评分项,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福州市财政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项目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针对项目评审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改正,并给予警告。

案例点睛

《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来源:福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