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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东莞降低公积金贷款额度

9月23日,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规定的通知》,自2020年10月19日起,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规定作出了调整。

原文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10月19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规定作出以下调整:

一、调整最高贷款额度。

(一)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由120万元调整为90万元

(二)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二、增加购买外市二手房申请提取的条件。购买外市二手房应办出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方可申请提取。

三、停止受理物业管理费提取。

以上政策的执行以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系统递交业务申请登记的日期为准。若10月19日前只是提交了资料,未向业务系统递交业务申请登记的,10月19日(含)起按新政执行

以下情形可按旧政申请: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10月19日前在业务系统提交审核的。

购买二手房:10月19日前在业务系统提交审核的。

商转公先还后贷:以贷款申请录入业务系统的日期为准,即10月19日前录入系统的。

商转公以贷冲贷:以贷款申请在业务系统首次提交审核的日期为准,即10月19日前提交审核的。

因此,若需执行旧政的,请职工本人或督促受理人员在通知发出后到新政执行前及时处理。

本通知有效期三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管理需要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出调整。

02

长春调整首付比例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城市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提高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供应比例,合理控制住宅用地规模和时序,优先满足住宅用地需要,本年度住宅用地供应同比增长10%以上。严格执行住宅用地出让履约合同,定期开展已出让土地建设进展情况督查检查。

二、完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部分区域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自持、竞地价”方式出让住宅用地。限自持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在自持期限内用于住房租赁经营,不允许上市交易,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三、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采取多种方式筹集租赁住房房源,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市政府成立国有住房租赁公司,采取集中建设方式,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

四、继续实施商品住房价格指导。首次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不得高于同类地段商品住房价格,非首次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不得高于首次申报的商品住房价格。

五、调整商品住房信贷政策。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二套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不予发放第三套及以上商品住房贷款

六、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捂盘惜售、虚标价格、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违规预售等行为严肃查处。

七、加强舆论引导。各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应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营造良好的市场舆论氛围,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各县(市)、九台区政府可参照执行本通知。

来源:东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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