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9月23日,由福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飞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的CA4230航班,在飞行途中客舱中出现紧急情况,航班于当晚21点29分备降长沙黄花机场,一名旅客疑似在航班卫生间出现自杀行为,经紧急抢救送到长沙当地医院后死亡。

如果该名乘客确系自杀,那么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1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7条的规定,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因此,不管是从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还是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航空公司确实都应对运输途中乘客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如果乘客的死亡是由自身原因造成,或者乘客存在故意、重大过失,而航空公司没有过错,则航空公司不应对乘客的死亡承担责任。

而本案中,若乘客的死亡确实由其自杀导致,而航空公司在该紧急情况发生后及时采取了抢救、送医等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航空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