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立红 实习生 贾立源 济南报道

9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人社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在一起因未征得劳动者同意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引起的纠纷中,用人单位被仲裁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新闻发布会现场

2015年7月,申请人黄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黄某岗位为纪检监察主管,劳动合同未就岗位调整进行约定,该公司规章制度也未规定调整职工岗位情形。2018年1月10日,该公司作出《关于部室工作人员调整的通知》,将黄某由稽核审计部的纪检监察职位调至制剂事业部招标岗位,并通知黄某2日内到新岗位工作。2018年2月,黄某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分别寄送EMS特快专递,邮寄内容为:“关于本人强烈反对公司违法调整岗位,要求公司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声明。”同年9月,黄某又寄出EMS特快专递,内容为:“强烈要求公司立即停止无故克扣本人工资的违法行为并如数补齐克扣工资。”经查,该公司下达调岗通知后,黄某一直在原岗位工作。

黄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某公司继续履行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王平说,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以经营管理需要、机构调整等理由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该公司没有与劳动者事先协商一致,劳动者也不存在法定调岗情形,且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该公司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系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