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下午3点,临颍县人民法院院长王黎明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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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巩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与停放在路边的两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巩某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于当日被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缉。经鉴定,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8.22mg/100ml,经认定,巩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危险驾驶罪。

在王黎明院长的主持审理下,公诉人、被告人双方有序出示法庭证据、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认罪悔罪,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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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当庭宣判,审判员王黎明宣读判决,“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巩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

据了解,近年来,临颍法院针对案件快速增长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引领示范作用,激励带动员额法官形成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升案件质效和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