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蝇贪”不除,其恶如“虎”

相对于距离较远的“大老虎”来说

群众对近在眼前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

近日,晋城一村支部书记

贪污、受贿、侵占集体资金186万余元

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我们来一起看看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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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安明,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03年1月至2005年12月任北义城镇北义城村村民委员会村委主任,2005年12月至2015年11月任该村党支部书记。

法院一审查明

- 贪污犯罪事实 -

2007年11月,在北义城村大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中,虚报80户套取上级拨付的沼气工程补助资金69万元(既遂65.65万元,未遂3.35万元)。

通过让人伪造工程预决算书和工程合同等方式获得晋城市财政局、教育局拨付给北义城村委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专项资金50万元。

-职务侵占事实-

北义城村于2004年、2005年分别在二级路(207国道)东、西两侧修建了共18套商品房,结算工程款时从中套取29.913万元据为已有。

2010年6月,安徽籍包工头通过牛安明承包修建了北义城村育才街6套商品房,牛安明从中套取工程款5.264万余元占为己有。

2013年初,北义城村决定对该村祖师庙进行维修,牛安明从中套取工程款10万元据为已有。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 -

2008年12月,安徽籍包工头找牛安明结算其承包的北义城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款,牛安明从工程款中获取13.3885万元。

2010年上半年,北义城村修建二级路西安全文明小区9户商品房及附属工程,河南籍包工头为感谢牛安明的帮助,送给其1万元现金。牛安明将该款用于其个人开支。

2012年5月,安徽籍包工头找牛安明结算其承包的北义城村泊池工程款,牛安明从工程款中获取5.9848万元。2013年1月,安徽籍包工头再次找牛某明结算工程款,牛某明从工程款中获取4.894万元。

2013年7月,北义城村计划在二级路西经销处修建商品房,李某春为承揽该工程,向牛安明提出每修建一平方米要给其100元好处费,牛安明表示同意,期间牛安明离任、商品房建成,李某春均未支付过牛安明好处费。

综上所述,认定被告人牛安明在担任北义城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119万元(未遂3.35万元),侵占集体资金45.177万元,收受他人财物85.2673万元(未遂60万元)。在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主动退缴赃款1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人牛安明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执行晋城市财政局、教育局,泽州县农业局、财政局等行政机关所发放的沼气补助资金和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专项资金,其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伪造支付手续等手段骗取和侵吞上述款项后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工程款等村集体财物后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在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有未遂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缴纳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牛安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0元。

赃款1409173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赃款451770元(已退缴10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泽州县北义城镇北义城村村委。

之后,牛安明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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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同原判所列一致,且证据均经原审当庭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牛安明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原判考虑上诉人牛安明在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有未遂情节,其一审时自愿认罪并缴纳部分赃款,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刑罚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虎”要露头就打,“苍蝇”乱飞也要拍,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每一个干部都应当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