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郑达

通讯员 苏倩雯 邵珠倩 曾幸娟
“华为”作为我国通讯设备行业巨头,在各大城市商圈,装饰有其标识的店铺随处可见。殊不知,竟有店铺未经授权假冒“华为体验店”,自行以华为标识装饰店面,售卖非华为产品。近日,珠海香洲法院相继审结四件涉侵犯“华为”系列商标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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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华为公司发现珠海有四家经营电子产品的小商铺未经授权私自在门店招牌、店内装潢上突出使用“华为体验店”字样和华为标识,且店内销售的手机数据线虽标注了华为商标,却并非华为产品。
华为公司认为四家店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主观上具有“傍名牌”的故意,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店铺由华为经营或由华为授权经营,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对店铺使用“华为”标识及出售非华为数据线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并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四家店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被诉商铺均为经营电子通讯设备的个体工商户。针对华为公司的起诉,部分商铺经营者在收到起诉状后随即注销并关闭了店铺,但拒绝应诉;部分商铺负责人则表示店铺内本就销售华为手机,使用华为的商标进行装潢装饰,并没有欺骗消费者,且店铺内所售的华为数据线来源于第三方,自己无从知悉被诉数据线是否为正品,店铺的行为没有侵害华为公司的商标权,拒绝赔偿。
针对上述被告的辩解,法官向其宣讲了商标侵权的法律法规,并解释了“傍名牌”的法律风险和民事责任。商铺业主逐渐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在特邀调解员释法明理的耐心调停下,三宗案件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商铺同意对华为公司进行赔偿。其中一起案件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香洲法院依法判定该商铺的行为侵犯了华为公司的商标权,并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被告侵权的具体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经营地址及经营时间、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诉商铺赔偿华为公司损失2万元。
珠海香洲法院法官表示,华为注册商标具有相当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商铺在招牌及室内装饰上使用华为标识,容易使普通消费者把商铺一般产品销售者的身份与华为的特定产品联系在一起,误以为商铺是经过华为合法授权许可的专营华为特定产品的销售商,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店内销售的其他商品的来源与华为品牌之间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法官表示,新店开张,装饰装修时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自作聪明擅自使用他人品牌标识,更不要心存侥幸以为只是打“擦边球”。在招牌及室内装潢中突出使用他人品牌商标标识,极易误导一般消费者以为店铺是品牌直营店,即使店内销售该品牌产品,“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依然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不但要被判令及时拆除、停止侵权、还要面临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另外,在店铺内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除须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黄铁安

审签 | 谢哲

实习生 | 罗雍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