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2岁的郑某某是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其因为开公交车时与他人斗气,今年9月8日,被马鞍山雨山区法院判处刑罚。

2019年9月17日17时许,郑某某驾驶13路公交车,途经雨山区红星中学门口时,因变道与驾驶面包车的董某发生冲突,董某向郑某某比中指后超车而去。随后,两车在一家具市场门口再次相遇,郑某某驾驶公交车占据右转向车道,停在董某驾驶的面包车旁,二人互相争吵谩骂,两车通过该路口后,董某驾驶面包车在公交车前以点刹车方式别公交车,当两车行至雨山区某口腔医院公交站台时,郑某某驾车驶入公交站台并故意向左打方向撞向面包车,致董某避让不及,所驾面包车撞向同向行驶的一辆出租车,造成面包车及出租车损坏。

经认定,出租车财产损失4748元,面包车财产损失2200元。事发后,郑某某赔偿面包车及出租车驾驶员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某故意毁损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948元,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害人董某在事发过程中存在言语及动作挑衅,与郑某某实施的毁坏财物行为具有关联性,能够就此认定董某对本案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以对郑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郑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