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五粮液(000858)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一名原车间党支部书记宋瑞明受贿案一审判决显示,宋瑞明被判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罚款10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提及,宋瑞明在此受贿案中,在酒体价格上曾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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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受贿过千万 大部分受贿索贿款用于赌博

9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宋瑞明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即《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川1521刑初145号,显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515车间原党支部书记宋瑞明被查明在2011年至2017年间,收受贿赂1095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瑞明于2001年3月至2014年5月,先后任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保健酒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部长、副总经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504车间党支部书记等职务;2014年6月,任邯郸永不分梨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2月,任邯郸永不分梨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17年7月至今,任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515车间党支部书记。

另外,上述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瑞明先后担任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保健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保健酒公司)副总经理,受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公司)委派担任邯郸永不分梨酒业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酒体价格、工程项目及其他相关事项中,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和支持,收受胡某1、王某、邓某、张某、董某所送现金共计1095万元。

一、2011年春节,宋瑞明利用担任宜宾五粮液集团保健酒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之便,为四川省成都市金世福酒业有限公司与宜宾五粮液集团保健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开放三十年”牌酒总经销合同提供帮助,四川省成都市金世福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向宋瑞明提出送给10万元表示感谢,宋瑞明叫董某将此10万元转给其生意合伙人张天玺。后董某将10万元转到宋瑞明指定的张天玺的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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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5年初,宋瑞明利用担任邯郸永不分梨酒业股份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为邓某挂靠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邯郸永不分梨公司的基建工程项目,在工程款的划拨、施工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宋瑞明向邓某提出借款100万元来还债。邓某认为工程上有许多事需要宋瑞明给予关照,宋瑞明借100万元是向他要“感谢费”,是不会还的,他就想到送宋瑞明100万元。在2015年1月15日,邓某将100万元从合伙人胡洪粽的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帐户上划到了宋瑞明提供的银行帐户(户名:李辉)。

三、2015年至2017年期间,宋瑞明利用担任邯郸永不分梨酒业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成都悦欣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酒体价格、旺季货源保证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5年4月,宋瑞明向成都悦欣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1提出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胡某1通过公司出纳陈某的银行帐户转款200万元到宋瑞明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胡某1为以后宋瑞明在业务上不刁难他,也怕以后查到送钱一事,向宋瑞明提出给宋瑞明现金200万元用于平帐。2016年6月,胡某1叫其下属李某将装有现金200万元的“水果”箱在与宋瑞明指定的收款人何某约定的成都市某地点交给了何某,何某将装钱的水果箱拿回租住的成都市中海城南华府存放并告诉宋瑞明已收到。后宋瑞明通过其银行帐户转款200万元到成都悦欣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出纳陈某银行帐户上。

2017年上半年,宋瑞明又向胡某1提出借款250万元,胡某1想到宋瑞明是邯郸永不分梨酒业股份公司董事长,不想得罪宋瑞明,宋瑞明是以借钱的名义向他要钱,胡某1准备好250万元现金后,叫其下属李某将装有现金250万元的“水果”箱在与宋瑞明指定的收款人何某约定的成都市某地点交给了何某,何某将装钱的水果箱拿回租住的成都市中海城南华府处存放并告诉宋瑞明已收到。

四、2016年至2017年期间,宋瑞明利用担任邯郸永不分梨酒业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职务之便,为四川百加迪酒业有限公司在酒体价格延迟涨价、旺季货源保证、协调酒体生产和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6年5月,宋瑞明因其女出国留学,向四川百加迪酒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提出借100万元,王某通过其妻夏某转款100万元到宋瑞明提供的其妻曾荣的银行帐户上,王某向宋瑞明表示,这100万元算他资助宋瑞明女儿读书不用还了。

2016年12月份,宋瑞明叫王某准备300万元现金有急用,王某准备好270万元现金后,在王某位于成都天府5街宝丽写字楼的办公室将270万元现金交给了宋瑞明,宋瑞明把该270万元现金拿回位于成都市的家中,后又转移到何某租住的成都市中海城南华府处。

2017年6月,宋瑞明叫王某拿150万元,王某答应后于2017年6月6日叫其妻夏某将150万元转到宋瑞明提供的何某的银行帐户上。

五、宋瑞明利用担任邯郸永不分梨酒业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职务之便,为四川宜宾好伙伴酒业有限公司营销政策支持、减轻资金压力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春节前,宋瑞明在邯郸永不分梨酒业股份公司其办公室收受宜宾好伙伴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所送现金1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判决书显示,2020年4月,宋瑞明因涉嫌滥用职权被立案调查,在立案调查期间,宋瑞明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受贿、索贿的事实。并交待其受贿和索贿的款额除为其女友何某支付购买成都市高新区5万元外,其余受贿和索贿款主要被宋瑞明用于非法活动(赌博输掉)。2020年4月16日,宜宾市叙州区监察委查封了何某位于成都市高新区。

一审被判11年6个月 罚款100万元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瑞明身为国有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获取利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109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且宋瑞明以借款名义主动向他人收要钱财,虽不能认定为索贿,但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

另外,上述法院认为,宋瑞明在接受违纪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受贿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宋瑞明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宋瑞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对宋瑞明的违法所得1095万元及其孳息(含宋瑞明为何某支付购买成都市高新区5万元及其孳息),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与此同时,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宋瑞明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罪认罚。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宋瑞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瑞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2031年10月11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宋瑞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九十五万元及其孳息(含宋瑞明为何某支付购买成都市高新区五万元及其孳息),上缴国库。

(文中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