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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赵青

“老赖可以借破产金蝉脱壳吗?”“破产人有没有隐私保护?”“债务人破产后再也不需要还债了吗?”“国外是怎样处理个人破产的?”

随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简称《条例》)的发布,一系列有关个人破产的疑问,或将逐步得到解答。

9月14日,法治日报社法人智库举办了一场主题为“个人破产第一案司法实践”的网络研讨会,邀请7位法律专家就个人破产相关话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并就欲第一个申请个人破产的广东深圳市民杨群(化名)案例进行了剖析。

杨群个人资产最多时有4000多万元,但是因为个人和家庭的种种原因,如今他有三家银行的部分贷款未还,另外还有数额不菲的信用卡透支。目前,已有一家银行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冻结杨群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钱包等所有账户。

杨群表示,因其没有固定工作,只能通过开网约车来谋生。半年以来,尽管开网约车也有一定收入,但无法将网约车账户中的收入转入银行账户,否则所有钱款将被冻结和划扣,网约车加油、路费和个人生活等支出都无法保证。杨群十分期待《条例》的落地,通过反复研究《条例》,杨群初步认定自己可以通过破产获得“新生”,并希望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蒋阳兵律师认为,中国个人破产目前尚无先例可循,“中国个人破产第一案”若得以推动,将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执行树立样本。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就个人破产问题展开了全方位的研究与分析,并就杨群提出的系列问题给予了全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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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破产,这些知识应当知道

在法治日报社法人智库于9月14日举办的“个人破产第一案司法实践”网络研讨会上,活动主持人、法人智库秘书长伍洲奇与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继军、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栋梁、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兵、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林、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薇、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伍坚帆、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阳兵等7位资深法律工作者就“个人破产”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结合深圳市民杨群的具体案例,进行了深入讨论与观点交锋。以下为律师观点实录。

知识一:老赖不可以破产

伍洲奇:《条例》对个人破产申请者提出了哪些要求?老赖也可以申请破产吗?

罗林:老赖当然不能申请破产,个人破产制度是保护有诚信的人,有诚信的债务人才能申请破产,有钱不还的老赖不但不能申请破产,甚至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严重的法律后果。

同时,破产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以及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都不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蒋阳兵:个人破产首先要具备破产原因,即是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果是因为赌博等违法行为或高消费负债,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不可以申请个人破产的,这一点特别值得注意。

欧阳兵:《条例》第二条规定,破产申请人还需要具备一些身份特征,如满足在深圳居住(不要求深圳户籍)、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自然人三个基本条件;同时,根据《条例》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配偶可以选择同时适用本破产条例,且不需要满足前述三个基本条件。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肖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死亡的,债务人的遗产可以依照《条例》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知识二:破产人可“破茧重生”

伍洲奇:破产说起来不好听,国外电影里也有主人公破产后穷困潦倒的桥段,个人破产对当事人有哪些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破产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受保护吗?

马栋梁:近几年来全球经济下行,造成相关行业的竞争加剧,一些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企业从业人员等,因连带担保导致个人负债累累,成为被执行人。这些人当中,既有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老赖,也有因正常生活、经营而导致个人陷入债务泥潭的人。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机制,其中大部分将一生背负着巨额债务,东躲西藏,不排除有些人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比起人生后面几十年的痛苦生存,他们更愿意在免责考察期的几年时间里解决个人债务问题。俗话说“长痛不如短痛”。个人破产制度要求申请人不得高消费,不得任职相关企业的高管,甚至其近亲属的生活情况也将被公开,成为透明人,关于个人破产的信息也会公布,就谈不上作为隐私来保护了。当然,这样的日子也是痛苦的,但他们的基本稳定生活也将得到保障。

张继军:我认为“短痛”还是比较人道的,《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依照《条例》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豁免财产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例如价值数万元的名表。那么,破产人还是可以保留一些财物来保障基本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破产不但不能作为隐私来保护,相反,破产人还要有诸多报告义务,如按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破产申请、财产以及债务状况、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和消费情况等。同时,借款1000元以上需要报告,离开居住地需要报告,出境更是要经报告批准后才可以。

伍坚帆:破产人的近期法律后果是生活经营方面的不够自由,但有基本生活保障,待度过了几年的免责考察期后,个人未清偿的债务可以申请免除。届时,破产申请人就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新创业,重新拼搏。

对于一个有诚信却负债累累的人来说,压力来源于债权人,也来源其个人良知,个人破产制度就是给他一次赎罪的机会,而且个人破产制度也会给立志创业的人免除后顾之忧,让他们不必因创业失败而终生陷入低谷。

也就是说,个人破产申请人还是可能“破茧重生”的,这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是好事。

知识三:债权人权益能最大程度实现

伍洲奇: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后,会对债权人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条例》出台后会不会对债权人很不利?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肖薇:债务人个人破产,对于债权人最直接、最显而易见的法律后果是债权可能得不到全额清偿。但是即使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债权人的债权也同样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因为各种机制的引入,债权人的权益能在最大范围内得到实现。总体来说,个人破产制度是利大于弊的。

因为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善意、诚信的债务人,那些努力的、积极的、非本人原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又诚信地愿意偿还债务的人,应得到一定程度的谅解,并获得“东山再起”的机会。

欧阳兵: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确实会促将使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更加谨慎地出借手里的资金,使债权人更加完善自身的风控体系,如银行会在信用卡业务方面一进步加强审查,也将促使与债务人形成其他合同之债的债权人筛选诚信的商业合作伙伴。

但是,通过个人破产条例设置的“财产申报”“限制消费行为”“破产信息登记公开”“破产欺诈惩罚”“免责考察期”“豁免财产”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定,有利于净化市场经济环境,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

蒋阳兵:长远来看,个人破产制度其实是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各方利益,有利于激活人的创造性,让债务人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创造社会财富,主动清偿债务。“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氛围将促进市场经济主体的活跃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执行难”问题,避免浪费司法资源,令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更有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性。

《条例》的出台,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又一大进步。期待《条例》实施后,相关配套制度也能一并发挥积极作用,达到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知识四:有利于弘扬企业家精神

伍洲奇:前面大家提到了个人破产制度对个人的价值与意义,那么这部《条例》和这项制度,对社会将产生什么样的价值与意义?

欧阳兵:对于社会而言,个人破产制度在节约社会资源方面,可以发挥巨大的调整作用。

一方面,高效地结束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把债务人的人力资源重新释放出来,让其自由流动和配置,从而创造新的社会收益。

另一方面,民事执行程序在遇到债务人确无财产清偿债权的情况下,会产生低效耗时等现象,从而导致较高的社会成本,债权人无法从执行措施中得到公平清偿。个人破产制度使债务人在无法清偿到期债权时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根据规定按比例得到公平受偿后,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比民事执行措施更加高效便捷。

伍坚帆:在制度层面上,《条例》有利于弘扬企业家精神。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也受到形形色色的挑战,让很多诚实的债务人陷于困境。个人破产制度对高科技、高风险产业有很大促进作用。

个人破产制度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新生”,对我国高科技领域的发展和解决新冠疫情带来的经济影响,都有很大的帮助。鼓励企业家努力创新发展,哪怕万一失败了,只要诚实守信,还可以从头再来。

知识五:国外个人破产制度历史悠久

伍洲奇:个人破产制度在国外推行多年,能不能对比国外的个人破产制度分析一下?

张继军:个人破产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时的英国和意大利得到较大发展。以英国破产制度为例,英国个人破产制度早在1542年亨利八世时期的破产法即创立,并提出了“集体清偿和按比例分配的原则”,而此原则在目前各国破产制度中仍在执行和延用。

此后,伊丽莎白时期的破产法创设了“破产专员”制度,即为后期管理人制度的雏型。1603年,破产法规定反破产欺诈的调查制度,建立了虚假破产、逃废债等妨碍破产行为的调查和追责制度。1705年破产法首次规定个人破产的债务予以免责的条款。1861年破产法规定商人和非商人均适用个人破产,不再区分商人可进行个人破产,非商人不能适用个人破产。1883年破产法提出对破产财产的诚信管理,并将破产程序分为司法功能和管理功能。1976年破产法规定自动免责,规定个人债务人在宣告破产之日起五年期满后自动免责。1986年破产法规定了债务纾缓等程序,并将个人免责期限调整为1年,债权人单独或联合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的债权金额,应当达到5000英镑。

罗林:英国破产法从最初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即对债务人的人身可以重罚,到目前与人身属性的逐渐脱离,交易过程中道德因素逐渐减弱,是现代社会破产法演进的先进方向,对包括美国破产法等西方破产法律体系建设起到了指导作用。

作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因个人债务陷入债务危机,如果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则将面临因法律诉讼和执行而导致经营、日常生活无法正常进行的地步,甚至会每年不断被执行拘留、持续的账户冻结等,上述对个人债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将伴随其一生,这无疑将使其丧失生活的信心和勇气。现代个人破产法允许个人通过破产程序使自己在保留一定自由财产的基础上,重新开始新的工作和生活。

马栋梁:对比国外个人破产立法和深圳的《条例》,我们可以发现,强调个人破产法的主要功能是鼓励“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新开始,使背负了终身债务的债务人获得新生,不再生活在灰色地带,背负一生的心理阴影。从这个角度分析,制定个人破产法体现了人性积极的一面,散发着积极向上的人性光辉。

知识六:温州个人“影子破产”已先行

伍洲奇:在提到“个人破产第一案”时,伍坚帆律师的第一反应是浙江温州蔡某的案子,此案也有媒体报道,能介绍一下相关背景吗?

伍坚帆:有一句话这么说,“中国破产看浙江,浙江破产看温州”,温州私营企业非常发达,繁荣的经济活动需要更灵活的上层建筑来进行调整。而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来说,也许是立法权限的原因,温州虽然没有像深圳这样推出个人破产条例,但是温州法院试点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温州一企业股东蔡某负债达214万元,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蔡某取得了四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偿还金额降到3.2万多元。蔡某这个案子形式上不能称之为“破产”,实质上就是“破产”,我们姑且称之为“影子破产”。

众所周知,我国大陆地区此前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最终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形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其实也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对债务人非常不利,对债权人也没有什么好处。

从我本人代理的一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来看,破产管理人为防范债务人逃废债等不诚信风险,会详细调查债务人及其配偶名下的家庭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股权、支付宝及财付通等财产信息。

同时在温州的司法实践中,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知情权、质询权。一般来说,由债务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质询,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数量、去向提出了详细的质询,债务人会一一进行答复,提升了债权人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的获得感。

最后,监督机制得到了严格落实。为 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债务人应遵守法院签发的行为限制令,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家庭年收入和债务偿还情况,并接受债权人与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核查。

因此,从温州试点推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来看,我认为无论是个案价值,还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盈 科 律 师 简 介

肖薇律师

参加法律工作十余年,专职律师执业7年,具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负责人资格。其做事严谨,心思细腻,办事干练,勤奋好学,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处理各类案件(诉讼和非诉)上百件,为委托人提供了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深受委托人的好评。

专业方向:破产事务、公司治理、合同纠纷。

近期典型案例(诉讼及非诉):

*参与承办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参与承办成都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参与承办仪陇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参与承办四川省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参与承办成都某物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为某知名人士提供民间借贷非诉及诉讼方案策划,案涉金额数仟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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