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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哪些物品属于遗失物?

遗失物顾名思义就是他人遗忘、丢失的物品,一般是因为所有人疏忽大意,或者遭遇不可抗力等意外事故所致,并不是被人故意抛弃。如果是所有人故意抛弃的物品,则适用先占原则,归拾得人所有,比如丢弃在垃圾桶里的物品,约定俗成视为抛弃物。为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无法确定物品是抛弃物还是遗忘物时,应推定为遗忘物。

遗失物应该为动产,动产基于占有公式确定所有权,脱离占有则权属处于模糊状态。不动产基于登记公示确定物权,所以房地产等不动产不能成为遗失物,即便物权所有人未实际居住,也只是空置房产,其物权不存在争议。同时,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也不属于遗失物,但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

02遗失物拾得人有哪些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拾得人负有返还义务,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部门。在此期间,拾得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若因自己过错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若拾得人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规定,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03遗失物权利人有哪些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主要是保管、照料遗失物的费用。如果权利人发出过悬赏寻找公告的,则应遵守承诺支付悬赏金。

同时,权利人的物权保护有时效性,过期则归于灭失。按照法律规定,自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权利人对遗失物的权利丧失,无权再要求认领或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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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拾得人有索要感谢费的权利吗?

如果拾得人通知权利人时,要求权利人支付感谢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之类的费用,权利人答应支付的,是否受法律保护?《民法典》对此未做明确规定,可以理解成该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属于自然债务,权利人答应后反悔不给的,拾得人无权请求法律保护,权利人支付后再反悔的,无权要求拾得人返还该费用。

小编认为:既然拾得人负有通知、上交、保管等义务,还可能需要承担赔偿、刑事等法律责任,那么,其要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甚至,为了避免争议,法律应该规定支付报酬的比例或者金额。在此之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遇到遗失物时我可能会选择不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