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公司现状
如果不是基于师生和亲戚关系,杭州嘉伦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嘉伦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平认为,自己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为吴某功实际经营的浙江安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然而,何平做梦也没有想到且无法理解的是,安邦公司贷款时提供的是伪造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和虚假的财务证明而获取了贷款,后因安邦公司不能偿还贷款,由担保人代偿了上千万元的银行贷款债务;更为诡异的是,在当地环保部门向警方致函要求严厉打击该公司伪造排污许可证之后,竟然没有立案侦查追究安邦公司的责任;在银监会就此认定两家放款银行存在违规操作之后,两家银行也没有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担保人偿还千万贷款债务
随着2015年之后嘉伦公司作为担保人被法院查封,工厂机器设备和甚至一辆奔驰牌私家车也被拍卖,作为嘉伦公司股东的何平夫妇一同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企业往日红火的生产场景和家庭里的欢笑早不存在,只留下何平四处奔波讨要说法。
让何平一家陷入困境的是那个叫吴某功的人。
2012年7月起,吴某功多次找到何平,要求何平的企业为自己的企业作担保贷款,以扩大企业经营规模。何平了解到吴某功实际经营着至少两家公司:一家是收购的“富阳市湖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主要回收处置废油、生产再生燃料油,现已变更为安邦公司,另一家是富阳市远大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建材)。由于吴某功尚未退休,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立、吴某香,就是吴某功的姐夫和姐姐。
何平对担保比较谨慎。吴某功就安慰何平,让其不用担心担保的风险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远大建材公司即将拆迁,拆迁补偿款至少有一千四百多万元,未来也有实力偿还银行贷款,为了让何平安心用嘉伦公司为吴某功的企业贷款作担保,吴某功就和何平签订了一份协议。
这份落款时间为2012年8月8日的“协议”显示,签订协议者有三方:甲方吴某功、何某敏;乙方何平;丙方“远大建材”。主要内容为:第一,乙方为甲方的亲属何某国、何某立累计贷款700万元提供担保,对富阳市阳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安邦公司在银行500万元贷款提供反担保;第二,对上述乙方所有的嘉伦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如果因贷款人资金出现不良情况造成乙方及其所有的嘉伦公司经济责任的,由甲方、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丙方在领取了拆迁款后,无条件解决上述贷款问题。”
上述《协议》签订之后,有了何平及嘉伦公司的担保,吴某功实际经营的安邦公司于2014年7月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300万元(富阳市阳光担保有限公司做担保);于2014年5月,从招商银行借款300万元;于2014年10月10日,从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上述三笔借款期限均为一年。
何平认为,虽然当时这个协议为了证明和保障吴某功有能力履行银行贷款债务,明确领取了拆迁款后,无条件解决上述贷款问题。并且如果因贷款人资金出现不良情况造成何平及其所有的嘉伦公司经济责任的,由吴某功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是这种担保被后来的法院认定为双方有互相担保行为,吴某功找其做担保时的出发点有欺诈之嫌。
此后,吴某功未能及时向银行还款,被债权人将吴某功及担保人起诉。2015年11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其他金融机构诉吴某功及企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案在富阳区法院受理、立案后,也于法定时间内先后作出判决,吴某功所属企业及其法人、何平及“嘉伦公司”全部败诉,连带承担借款本息等债务。
伪造排污许可证不被追究
2015年3月份,在何平的不断催促下,吴某功表示,安邦公司早已停产,原有担保协议中的远大绿色建材拆迁补偿款还没有到位,没钱偿还这些贷款,实在不行就将安邦公司作价三、五百万元转让给何平。
何平随后在杭州市富阳区环保局了解到的情况更加令他崩溃,早在2013年6月24日,富阳市环保局就曾对安邦公司(原“富阳市湖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下达过《监察意见书》,明确表明“在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不得进行危废经营”,环保部门也从未给该公司办理过《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没有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意味着安邦公司不能正常开工进行经营范围中的脱模油和喷枪油的生产,如果开工生产就属违法。这就意味着,吴某功以该公司流动资金为名向银行的贷款显然是挪作他用,而安邦公司贷款时向银行出示的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极有可能是伪造的证件。
2015年7月7日,何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同年8月,他向杭州市富阳区经侦大队报案,举报吴某功涉嫌骗取银行贷款,富阳区经侦大队未予立案。同年9月30日,何平再次向杭州市富阳区经侦大队报案举报吴某功涉嫌伪造国家政府机关证件、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在此期间,2015年7月10日,富阳区环保局向富阳区公安局送达《关于严厉打击浙江安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伪造排污许可证的函》。函中称,安邦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伪造该局的排污许可证,并作为重要资料在多家银行贷款,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特函告望能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严厉打击该公司的造假行为,维护政府公信力。
经过近两个月的等待后,11月29日,何平接到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这令何平大惑不解,何平怀疑经侦大队接案的赵某平涉嫌利用职务徇私,以打击报,因为之前赵某平曾因其他事情向何索要好处费,而何并没有给他。
何平不服,先后向富阳区公安分局、杭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最终都维持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复议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吴某功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不成立。
明显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罪
何平夫妇因为担保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倍感困扰。何平认为自己完全被老师吴某功所陷害,真正失信的不是自己,而是恶意逃避银行贷款债务的吴某功。
2015年9月份,何平了解到,远大建材的1400万元左右的拆迁款已支付。吴某功并没有将此款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上。而当年吴某功的儿子结婚时还在富阳某高档酒店大摆筵席,其子在富阳区某政法单位工作。
何平断定,吴某功已经涉嫌骗贷罪,发放贷款也已涉嫌相应的违规放贷。
何平逐步发现,吴某功向银行提交的财务报表全是虚假报表,还有有虚假合同。安邦公司向招商银行杭州富阳支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提供的财务报表中,安邦公司2013年的经营收入为6000万元左右,而国税系统却显示,该企业在2013年实际的营业收入仅为32元,相差甚远。事后在查看吴某功与两家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时还发现,贷款的用途为法人经营性贷款,只能用于流动资金周转,购买油渣,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一份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面谈记录》显示,安邦公司向该行申请贷款的用途为购油渣,年销售额为5000万元左右,还款来源为销售回笼。并且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实际上,吴某功在贷款时不仅伪造了富阳区环保局的排污许可证,还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企业根本没有生产运营却有数千万元的销售额,这些贷款也没有用在生产经营和购买油渣上。不到一年的时间,吴某功就自称无力还贷。
有材料证实,安邦公司伪造排污许可证,伪造了两张正本和副本。在安邦公司向银行递交的编号为330183430001-205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中有两个不同的正本,编号、法定代表人、地址、有效期,和发证机关时间都一致,两张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名称却分别为富阳市湖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和浙江安邦再生资源利用科技有限公司。
对此,何平认为,银行风控部门只要稍微审查一下就会看出其中的问题。两家银行在对吴某功相关的贷款中,贷前和贷后都有违反银监会相关规定,如贷款调查不尽职,贷后监管不到位。在企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且出现两张编号相同、单位却不同这样明显造假的情况下,对安邦公司的生产经营状态又丝毫不进行了解,就贸然放贷,最终给担保人造成重大损失,银行明显违反商业银行监管法规。
何平为此向浙江银监局反映问题。浙江银监局于2018年8月20日答复何平:经核查,招商银行杭州富阳支行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发放流动性资金贷款,两家银行机构对安邦公司环保合规情况的调查和审查不到位;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对贷款资金流向跟踪不到位。并责令两家银行进行整改和问责。
对于招商银行杭州富阳支行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的整改和责任处理情况,两家银行均拒绝接受媒体采访。
何平说,银行违规放贷,未尽审查义务在先,担保人不应该承担责任;银行在这中间应该担责。
知名法律学者、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律师认为,在该何平担保连带责任案中,何平也可以向张某功提起诉讼赔偿。在何平对吴某功的贷款担保协议中,是有条件的担保而非简单的互保,必须要求拆迁款无条件的首要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目前,被执行的部分,何平可以向法庭诉求吴某功偿还何平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部分,以及企业由于被拍卖受损的部分。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担保法赋予了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何平担保吴某功的贷款中,何平认定吴某功涉嫌骗贷,虽然吴某功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文件,甚至虚假的经济合同用于银行贷款的贷款资料审核,但是有了何平的连带担保,相当于担保人代偿了银行贷款本息,事实上没有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银行也不会去追究贷款方的刑事责任,倘若行为人通过转贷牟利的,一般倾向于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从业人员认为,吴某功伪造虚假的排污许可证,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则显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