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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

《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但这不意味着,车位、车库就是专用住宅部分的从属物,因为车位、车库是相对独立的。

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小区内规划车位尤其是地下车库、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与业主约定具体的处分方式。由于地下车库涉及到人防工程问题,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因此人防车位没有独立产权,但处分权和财产收益权归开发商享有,可以理解成这是对开发商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回报和鼓励措施。

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修建的车位,由于小区地面道路、绿地等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共有土地上修建的车位,所有权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这种情形下,是否还要区分规划车位与非规划车位,似乎意义不大,规划只是政府报批手续,可以进行变更,只要是占用业主共有场地建设的车位,所有权都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

02停车位只售不租或者只租不售违法吗?

如前所述,既然小区内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就享有处分权,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处分方式。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未作出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因此,实践中存在的只租不售、只售不租等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当然,占用小区道路、绿地等公共场地修建的车位,由于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并无处分权,不存在开发商进行出售、出租、附赠的问题。一般作为临时停车位由物业公司管理,临停收费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用途。

03小区车位必须出售给本小区业主吗?

《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的需要包括购买需求和租赁需求,基于社会现实情况,私家车数量越来越多,一般小区的车位配比都无法充分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开发商负有不将本小区车位销售给业主之外第三方的义务,以充分保障业主的停车需求。

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修建的停车位,开发商没有处分权,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也应该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停车需要,不能出售给业主之外的第三方。

同时还应该看到,车位、车库首先用于满足业主的需要,对于保障小区业主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也十分重要。如果开发商将车位出售给第三方,购买车位的人就有权利随意进出小区,对小区的管理秩序和业主的生活安全都会带来影响。

当然,在小区入住初期,由于入住率不高,车位出售、出租不充分的情况下,基于经济效益原则,在能够满足现阶段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应该允许开发商将部分车位出租给业主以外的第三方,还能物尽其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停车难的社会问题。在此过程中,如果业主有停车需求,开发商都应该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04一个业主可以买几个车位?

车位配比是指规划车位与房屋套数的比例,与房屋建筑面积的大小无关,无论车位配比高低,每一套房产的业主,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可以购买一个车位。在车位配比高于1:1的情况下,开发商应优先确保每一套房屋的业主能够购买到符合车位配比的车位(取整数,最低一个车位),多余的车位按照先到先得原则进行出售。

如果部分业主购买或者租赁的车位数量超过车位配比数量,则尚未购买车位的业主有权诉请法院确认超配比的车位购买合同无效,要求多购买车位的业主和开发商承担法律责任。

05没有产权的车位可以转让吗?

目前城镇居民小区配建的停车位,大部分都没有独立产权,由于开发商享有这些车位的处分权和收益权,有权将车位以长租或者转让使用权的方式一次性转让给业主,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实际操作中,开发商转让车位使用权的,还可以为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