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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番禺持刀伤人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造成5人受伤,其中2人伤重不治。而这起恶性案件的焦点:犯罪嫌疑人王某自残身亡,原因是长期患有抑郁病症。

抑郁症,在没有经受过它的大家面前,始终是一团迷雾。我们不知道抑郁症这只“大黑狗”为何能来、何时到来,更不知道怎么与它抗争。然而,它已经侵入了我国近一亿人的身里,造成的情绪、身体变化影响着身边人、影响着社会。

#1

抑郁症增加暴力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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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主要表现有情感低落、思维迟钝、意志减弱。而部分患者带有焦虑,情绪起伏大,有强烈的不安全感,在情绪冲动下容易产生伤害行为,甚至杀人或者自杀。例如,产后抑郁症导致母亲弑婴。

日剧《坡道上的家》,揭示出“丧偶式育儿”导致产后抑郁,引发一系列的悲剧:情绪崩溃、关系崩塌、生命逝去。它反映出产后抑郁不只是归因于女性身体激素紊乱,而是由精神压力与生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有牛津大学研究表明,被临床诊断为抑郁症的人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比常人高出3倍。

#2

抑郁症患者是否负刑事责任?

抑郁症患者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关系,更直观些,是相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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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属于精神类疾病,而大家熟知的其他精神类疾病,比如精神分裂症,也是司法鉴定中的常客。小明将抑郁症与精神分裂症作个形象的比较:抑郁症患者如同被丢进井底的青蛙,享受过自由,当仰头还能看见那一方天空时,挣扎着向上爬;精神分裂症患者如同自出生就生活在井底的青蛙,哪怕看见明亮的天空,也不自知,只是沉浸在自己那一方天地。

因此,抑郁症患者的思维、情绪、意志紊乱程度不及精神分裂,往往是存有相对的自知力,缺乏一定的控制力。

根据病情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而重度抑郁症患者在抑郁发作时,会产生强烈的消极行为,并可能伴有幻听、妄想等症状,是易发生刑事犯罪的类型。

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如果抑郁症患者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严重意识障碍、智能缺损、或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的影响,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或不能理解与预见自己的行为结果,则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但尚未到达丧失或不能的程度,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

小明谈案例

2017年发生的一起抑郁症男子李某杀害妻女三人的案件,李某在案发前因搬家等事情,忧虑过度,抑郁症发作,产生自杀念头,又担心妻女无人照顾,便先将妻女杀死,后自杀未果。这是典型的扩大性自杀的行为模式,经司法鉴定,李某实施犯罪行为时部分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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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小明要说:

刑事执行检察注重心理预防

近期,小明在驻所检察中发现,在押人员洋洋(化名)患有精神疾病,将刑满释放。但洋洋无家属接收和照料,可能无法保证后续精神疾病的治疗,考虑到存在的社会危险性,小明建议看守所加强与户籍地司法局、民政局沟通对接,有效落实洋洋的安置工作。

此外,社区矫正已加入心理评估项目,小明在社区矫正检察中将加强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状态,评估社会危险程度,提高检察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

来源:黄埔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