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古代,尤其是封建国家,几乎所有的统治者都会把男权作为治理国家的最根本原则,男权至上,男子的权力盖过所有女性。但是有一个地方比较特殊,那就是古代埃及。在古代埃及女子的地位还是相当不错的,他们把社会中各阶层劳动者的妻子称为“女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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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在一些管理严格的男权国家,女性是完全没有别的称号的,她们只是男子的附属品。女市民不仅是称呼上表现出她们的地位,更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一定权力。古埃及把女性的地位放得如此高,其实也与他们的国家发展密切相关。

古埃及女性群体也经历了非常漫长而又复杂的斗争阶段,这才获得了与别的地区女性不一样的社会地位和权力

为了获得“女市民”这样的称号,女性群体可没少花功夫。自古以来男性的劳动能力和经济实力都比女性略高一筹,想要获得平等的地位谈何容易。

“乌纳斯的母亲是赫利奥坡里斯人,乌纳斯的父亲是赫利奥坡里斯人。”

从埃及人介绍自己身世的顺序和说法上就可以看出,此时女性的地位已经比男性有过之而无不及。他们已经不会把父亲和母亲合在一起介绍,甚至将母亲的名字放在了父亲前面。同时,女性还拥有管理和传承自己遗产的权利,这也是在别国很难遇到的。

母亲可以为自己的孩子立遗嘱,在遗嘱里明确财产怎么分割,由什么人来继承等等。“她给她的孩子们立了一份遗嘱,只有通过国王的赦令,他们(她的孩子们)才可以(最后)获得(土地)。”其实话虽如此,但是只要母亲的财产合法就不会有什么大的问题。

除了孩子们可以通过母亲的权力获得地位和别人的尊重之外,丈夫也会在介绍妻子的时候浓墨重彩,女性形象起初是不会出现在各种自传和他传之中的,因为这样的传记一般只会描述男人。

到了第一中间期时期,在官员的自传中常常会出现他们妻子的身影,比如在《印迪铭文》里就有人这样形容,“他所宠爱的妻子、唯一的王室装饰师、哈图尔女神的女祭司、为提斯的众神所尊敬……”

这么多夸赞的字眼跃然纸上,让人不由在心底里为这位幸运的女性喝彩和祝福。此时的女性还没有那么轻松,一些事情还是有赖于自己的丈夫或者父亲,但是能够出现在自传、碑文、祭祀典礼上,说明这已经是非常大的突破了。

除了作为妻子和女儿,摆脱了这种世俗的关系之后女子仍然可以通过自己的能力在社会上占据一席之地。比如社会劳动中女子也可以参与农作物的种植,在祭祀的墓室里经常会有女子的画像,她们通常手中拿着代表劳动的麦穗或者农作物,身边都是飞禽、家养的牲畜。这些都向世人预示着女性在当时已经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过上想要的生活。

要想获得真实的权力和地位,那就必须要有法律保障,女性可以通过法律维护权利同时也受到法律的制约

在法律上和男性保持差不多的地位和权力,这几乎是无法实现的事情,在早期国家,男性就是法律,就好像《十二铜表法》中描述的,男性可以随意处置家中的妻儿,就连生杀大权也是全部交给父亲。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很难有女人容身的地方,更不用说受到法律的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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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古埃及,法律的确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开始有了维护女性的迹象。比如在当时有一个自称为“女市民”的女性,她就把自己抚养的三男五女告上了法庭,原来这八个人早前在她手下抚养成长,馈赠了他们生而为人的一些权力和保障。但是当女子年迈需要别人照顾的时候,这八个人却不知所踪。

在开庭时,女子谦称自己为“女市民”,她口中的受她馈赠的三位女子也都是女市民。能够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是古埃及女人的一次巨大进步。当然,法律不可能单纯地维护“女市民”这个群体,不然久而久之也会有失公正。

女子为了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一定的地位,一定会考虑自己的经济基础,这就需要努力劳作来实现,但是这样的方法是蠢笨的。所以一些女市民会想着投机取巧,她们参与盗墓群体的贩卖活动,靠着购买一些廉价的、盗墓得来的产品维持自己的生计。起初女市民是被盗墓者蛊惑,想要通过这样的手段获取一点生活来源,总体来说是被逼无奈之下才做的选择。

但是随着盗墓团伙的发展,越来越多女性发现参与盗墓与分赃是最快获得利益的办法,所以团队越来越大。

“女市民奈丝慕特向我走来,她对我说:‘有人发现了一些东西,可以卖掉换点面包。我们一起去吧!你可以和他们一起吃面包。’”

从这样带有蛊惑性的话语中可以看出一些较为先进的女性已经开始为自己的生计考虑,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却没有人在意。女市民既然作为古埃及的一员,在获得利益的同时自然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法律面前,即使是女市民也要依法逮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经济作为支撑的地位是不牢靠的,所以女市民也会参与一些经济方面的活动

“女市民”这三个字在所以参加劳动的女性名字前面都会被提起,就像是一个不得不用的前缀,如果哪个女性没有加上这三个字似乎就不被社会认可和同情。《维尔伯纸草》中对于女性的工作内容和情况有一定描述,在书中女性可以当农民,因为她和男士兵、马车夫等社会劳动者享有基本一致的地位和权力。

女人拥有土地,这是古埃及的又一大突破。在过去人们的眼中,女人是没有能力单独进行劳动的,只有男人,他们拥有强大的劳动能力和技术,似乎是社会发展的顶梁柱。女人只需要在家做些缝缝补补的活就可以了。但是古埃及女人拥有地位和尊严之后又怎么会逆来顺受?

作为土地的持有者,女市民也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纳税。女市民的土地分为两种,一种是完全自己的,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控制权,另一种就是租借别人的土地来劳作,这和男人是一致的。

当然,一些比较富裕的女子也能雇佣男人帮自己干活,这也是正常现象。

“耕种者,帕卡蒙……夫人,泰赫茹如(的土地)交由他耕种。”

这样的情况似乎把男尊女卑的传统完全颠倒过来,俨然一副女儿国的样子。要是让别的国家女性知道古埃及女性的地位,恐怕都纷纷要来投靠。

前文中说到,女性会参与盗墓团伙的分赃,她们冒着极大的风险贿赂官员,贩卖盗来的东西。这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经商。女市民作为一个女性群体,在王国发展进程中活跃度也是非常高的,她们不仅会管理自己的土地,还会参与社会其他的经济活动,以此来获取更加丰厚的利益。她们频繁出现在经济类的文献中,以一个商人的姿态展示自己的能力。

在商品贸易中,女性不再作为一个单纯的买方,她们可以随意贩卖自己编制的小玩意或者从别人那里买来的廉价的东西。经过转卖之后也能获得不小的财富,是个非常好的门道。古埃及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这样的宽松的贸易环境也给了女性契机。在获得经济方面的独立之后,政治和人身自由就不值一提了。

女性可以继承自己父亲的土地并且对土地进行管理和控制,和男性一样缴纳赋税,这已经是经济领域中独立个体的样子了,没有什么需要争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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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能够在历史文书上频繁出现,这就已经是对女性最大的呵护和敬重,试问哪个古代国家能够表现得如此大度?女市民这个名词伴随着古埃及女人的一生,常有学者认为女市民这个称呼是非常局限的,它只代表了结了婚的女性。其实事实并非如此,社会不同阶层的男子家中的女子都可以称为“女市民”。包括他的女儿、养女、妻子等。

城市的不断繁荣发展让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动,给予女性不一般的权力,给她们管理自己的金钱、房子和遗产。新王国时期女性群体的努力也是使得这一特殊群体获得照顾、权利的原因,我们不可否认社会发展的结果,但是也不能忘记那些为了保障女性权利努力奋斗过的人。

参考文献:

《古埃及女性地位考辩》

《世界历史》

《维尔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