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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碧江区检察院提出抗诉、铜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铜仁市中级法院依法作 出判决,原审被告人龙某某由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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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立案侦查,后移送碧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的前提下,碧江区检察院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等情况,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的确定型量刑建议,获得一审法院采纳。一审判处作出后,龙某某又提出上诉。

碧江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是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欲减刑,反映出其认罚动机不纯,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要求。遂向铜仁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铜仁市检察院认为,该案原审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遂支持抗诉。近日,铜仁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改判上诉人龙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来源:碧江检察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