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判决,去年6月份发生在大理古城的一起失火案目前已作出二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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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理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微博大理"通报,2019年6月11日06:06分,大理州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报,大理镇叶榆路6号民房发生火灾。应急和消防救援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救援工作,火情在6:40分被扑灭,现场搜救发现6人不幸遇难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某和赵某共同在民房内经营一家旅游咨询部,建筑内还有其他11人共同居住、生活、经营,形成经营、居住场所混杂,人员、物品集中,空间逼仄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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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两被告人在共同经营过程中,陆续购进电动车,在店内集中停放有18辆电动车,并经常在夜间同时对集中停放的多辆电动车和多个电池进行充电,对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易引发重大火灾事故的危险性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放任危险因素长期存在。

案发当天,一楼一处货架底部的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火灾事故造成6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鉴定直接财产损失为16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赵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相关责任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均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段薇 俞超

编辑:董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