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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人民法院

连续在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3天的孔庆武等31人被控涉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9月18日的法庭辩论异常激烈,旁听的人们看出,控方雄辩有余却显证据不足;辩方剥茧抽丝试图还原真相,辩护意见受到广泛关注。

等辩网主笔|段守衡

孔庆武是临邑县德平镇南关街人,自1998年起举家在青岛市经商,实际经营管理多家公司至2019年,被指控自2003年以来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临邑县德平镇、临邑县城区实施多项犯罪活动,拟判重刑。

人们听到,孔庆武被指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但其与集团其他“四位”重要成员共同实施的犯罪却一件也没有,所以与法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范畴不符;且被指控的多起具体个罪,呈现人为“切割”和“再嫁接”凑数的痕迹,在证据和法理方面亟待厘清。

令人困惑的住宅

控方指,2010年7月28日,受孔庆武指使,李文学纠集井某、王某、白某到位于临邑县德平镇的李某文家中滋事,与其家人发生冲突,李某文将大门紧闭并报警,后孔庆龙调来挖掘机挖开院墙,致李某文的父亲摔倒受伤。

本案难以厘清的地方,在于法律意义上的“住宅”。居民小区的公共阳台、电梯间,在民法上属于业主,但很难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地点。辩方根据事实证据认为,李某文的“食品厂”并非住宅。

辩方指,“住宅”是为家庭生活需要,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私密场所,该罪是对居住人休息权利、隐私的一种侵害,而李文学等人进入的并不是私密的住宅,而是一个大门敞开的食品加工厂,证据显示,食品厂内有三间房屋,中间一间和西边一间是打通的,作为办公室使用,东边的那间作为起居使用;被告人当天进入后的活动范围,主要在院子和办公室,谈拆迁的时候是在办公室里谈的。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另一特征是“让其退出而拒不退出”,证据显示,本案的真实情况是行为人“想退出、却不让退出”。当白某等人想离开时,李某文、李某玲锁上了门,不让他们三人离开,同时李某文威胁李文学等几个人,声称如果他们敢走,就会打他们。

证据还显示,李文学去食品厂,是与李某文约好才去的。事前李文学给李某文打过一个电话,约见面说说拆迁的事;李某文称自己不在工厂,让李文学去工厂里等着,于是李文学就去了食品厂,所以李文学不是非法闯入。

辩护指,孔庆武去找李某文协商拆迁,是协助政府调解的行为,虽然德平镇否认孔庆武的说法,可以看到的是,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孔庆武没拿过一分钱的利益,他仅仅是根据自己的朋友关系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口头委托,出于协调的目的才去上门说和,而李开文也同意与李文学接触,双方在友好的情况下碰面,但因为谈话过程中言语过激,导致李开文“扣下”李文学不让离开。

辩护指,本案中确实有真正非法侵入住宅的案情,情节明显比李文学重得多,却没有被追诉(详见后文)。辩护人称,本案的证据收集过程中,凡是跟孔庆武沾边的,都作为犯罪处理,“凑数恶势力集团”的痕迹过于明显;不仅如此,侦办单位还涉嫌包庇放纵了真正的犯罪分子。

被颠倒的聚众斗殴

起诉书指,李文学听从孔庆武的安排,与刘甲建相约于2011年9月20日凌晨殴斗,当日早晨6时许,李文学纠集6人与刘甲建一方20余人在德平汽车站斗殴,造成多人受伤,经鉴定,李文学、邢长富轻伤,林营营轻微伤;李文学为报复刘甲建,约定次日再行斗殴,21日早上,李文学带了二三十人带着器械,张富龙纠集10余人,在汽车站被抓获。

辩护指,控方把20日这一起打架事件,作为“本起恶势力犯罪”的标志性事件,与事实严重不符;该2起打架的事实存在,但定性错误;有社会影响的是20日的那一起,次日的斗殴事件属未遂,没有造成社会影响。

证据显示,9月20日的打架,并不是孔庆武、李文学主动与对方斗殴,双方没有任何的约架合意,而是刘甲建有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因此,此案的嫌疑人并不是孔庆武和李文学,而是刘甲建,且本案已经作为刑事案件结案,如今却把加害人与被害人颠倒过来,辩护人认为本案仍是“恶势力犯罪”的凑数行为。

齐保国与刘甲建一方的发车矛盾,是在行业监管执法存在缺陷的社会背景下发生的,孔庆武介绍李文学帮忙;李文学的目的,是帮齐保国“发车”,是帮助维护经营秩序而不是破坏秩序。当天,李文学并不知道刘甲建带人过来打架,刘甲建也承认这一点,所以第一天的打斗,是李文学中埋伏了;李文学几个人到现场以后,被埋伏在汽车站的刘甲建等人用刀棍殴打,孔庆武对此完全不知情,孔庆武不应构成犯罪。

辩护指,本案只强调齐保国的过错行为,而忽视了刘甲建一方在先的过错行为。证据材料、录音资料显示,刘甲建在第一次打架时,组织20余人提前设埋伏,给每个参与的打手配发一只白手套,以方便在殴打过程中识别“敌我”,不难看出刘甲建是一个组织能力很强、且打架经验丰富,懂得战术的组织者;案件证据能证明为害一方的并不是孔庆武,用刘甲建自己的话说,孔庆武这一架输了,是“失势”了,而不是“立威”了,故而,这一起案件同样是“拉郎配”“颠覆剧情”式的凑数恶势力行为。

“软暴力”幕后另有其人

起诉书指,2013年3月30日,夏某从邵某征的企业借款90万元,黄某明、周某、褚某刚以其企业做担保人,因夏宇无力偿还,李立心受邵某征安排,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孔庆武指使多人到黄某明公司索要欠款,严重影响了黄某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还指控,2015年,为向张某全索要债务,王某山纠集路某等人对张某全经营的公司滋事,同年9月21日,张某全与王某山发生肢体冲突,李文学受孔庆武指使调来渣土车堵门阻工,后张某全被迫向王某山支付18000元。

案卷显示,此暴力讨债确有其事,但指使者不是孔庆武,而是另有其人。在案证据能证实:邵某征承认这些债务都是其惠农公司的贷款业务,与孔庆武没有关系;也承认王某山是其惠农公司的员工;还证实黄某明的账,是他和李某心安排王某山去收的;王某山也承认这一点,李某心亦对此承认;

这足以证明,王某山的讨债行为是为惠农公司服务,讨债行为均系其公司负责人邵某征的安排,讨债收益属归惠农公司所有,在整个事件中,没有孔庆武一分钱的利益。

虽然有证人证实,孔庆武曾指使王某山去要过账,但孔庆武予以否认,孔庆武解释称,这些业务中只有黄某明的那一笔借款是他介绍的,他确实曾经问过还款的情况,但孔庆武从来没有要求王某山通过“软暴力”的方式催收,而且与惠农投资的负责人邵某征有关的证据明确证实,催收工作与孔庆武无关。

辩护人说,如果孔庆武只因打了一个电话而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作为整个事件的主谋、指使者、整个讨债行为的获利者邵某征,却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很诡异。

辩护指,仅“寻衅滋事”一罪中,就有五起这样的“软暴力”催收行为,均系邵某征的惠农投资业务,但最后都嫁接在孔庆武的身上,这是典型的凑数恶势力犯罪的执法行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人为切割掉、进行包庇纵容,只因孔庆武跟王某山认识,就将整个惠农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嫁接到孔庆武身上。

辩护人指,与“软暴力”催收没有关系的孔庆武被抓,而与本案有全部直接利害关系的邵某征却安然无恙,侦办单位将邵某征人为的“切割”出来,又将孔庆武强行“拼接”进案件。这种选择性执法的后果有两个:一是让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嫌疑人逃避刑事处罚,二是让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受到刑事处罚,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或涉嫌犯罪。

辩护人还分析了本案高利贷“软暴力”催收的社会根源,本案中的“软暴力”催收都发生在2014年之后,而借款的都是民营企业,本案中涉及高利贷的民营企业有十几家,公诉机关认为“软暴力”催收的“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是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基础。

但辩护人指,2013年后银行开始针对民营企业大量回收贷款,并且惜贷,而企业正常的流动资金都指望贷款,每年还银行的贷款都是用高利贷作为“过桥资金”进行续贷款,结果企业还上银行贷款后,银行不再发放贷款,民营企业是这样被搞垮的,放高利贷的人基本都是血本无归,本案中放高利贷和借高利贷的,都是被害人,高利贷的资金也是老百姓的血汗钱,正确评价高利贷的现实问题,才能正确认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恶意逃债的“被害人”

起诉书指,2017年下半年,孔庆武非法插手孟某恩与张丁友之间的企业纠纷,先后指使王清山、李文学到德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滋事,被害人为了企业正常经营生产被迫宴请王清山等人,被迫支付1000元。孟某恩放弃企业经营权之后,孔庆武将其112万元据为己有,同时以发职工工资为名,逼迫张丁友向王清山转账20万元。

辩护人指,梳理证据可知,孟某恩玻璃厂案,孔庆武不构成犯罪,其理由包括,解除玻璃厂的租赁关系,是出租方张丁友与邵某征的合意;孟某恩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属无理取闹;处理善后事宜的共管资金问题,是张丁友与邵某征的共同意思表示。

证据显示,张丁友要求提前收回玻璃厂,并不是单方毁约,而是因为承包人邵某征和孟某恩长期拖欠工人工资,引发了群体上访事件,因为邵某征、孟某恩已经无力经营,为了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才不得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显示,企业虽然租赁给了邵某征,但员工的劳动关系没有变化,按合同约定邵某征应当支付员工的工资,但邵某征、孟某恩已经拖欠工人工资达80万之巨,张丁友不希望自己的企业再被糟蹋下去,才被迫同意支付给邵某征、孟某恩80万元的工人工资,孟某恩并不是本案的受害者,真正受害的是张丁友,为了解决工人稳定问题,被邵某征、孟某恩讹诈了80万。

孟某恩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属于无理取闹。孟某恩称其从邵某征的手里租赁了玻璃厂,证据显示孟某恩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租赁费;孟某恩顶多算是邵某征公司的一个职业经理人而已,其并不是合同主体一方;孟某恩是典型的老赖,连侦查人员都看不下去,问邵某征为什么孟某恩不交一份钱,也可以把企业白给孟某恩使用四年?邵某征实在找不出好的理由,只好回答说“我傻了”,其实是邵某征跟孟某恩合伙,以孟某恩不同意解除的虚假理由讹诈张丁友80万元工人工资。

处理玻璃厂善后共管资金问题,是张丁友与邵某征的共同意思表示。证据显示,张丁友把钱打给孔庆武,是他与邵某征数次确认后才这样做的,而且事后邵某征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签订合同次日,邵某征曾告诉张丁友,要是把钱打给邵某征的话,孟某恩肯定会虚报工人工资,向邵某征多要钱;邵某征说,把钱打给孔庆武是为了确保账目真实性;鉴于工人讨要工资已进入法律程序,张丁友认为工资依法必须支付给工人,这可证实,每一笔钱的支付,都是经邵某征确认后才支付出去。

在整个支付款项过程中,孔庆武没有任何自己的意思表示,把钱打在孔庆武账户上,是张丁友与邵某征的共同决议,目的是防止孟某恩讹钱。

邵某征跟张丁友讲过,孟某恩经营这四年,除了赔上了租赁费还欠了一屁股债,甚至连工人工资都发不出来了,二人为了逃避经营期间的负债,明知张丁友急于解决工人工资问题,虽然邵某征也巴不得解除合同,但用拖的办法,最终迫使张丁友付出220万工资的代价来解除合同。

在邵某征、孟某恩、张丁友三个人中,只有张丁友是真正的企业家,邵某征是放高利贷的,孟某恩只是一个负责生产的带班,而张丁友是从乡镇企业开始,风风雨雨几十年的老企业家,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张丁友是不想企业被邵某征、孟某恩糟蹋了,才同意多花100多万来解除合同。

孟某恩在本案中,只是一个木偶,他没有支付一分钱的租赁费,还赖着不走,这其实是他与邵某征讹张丁友钱在表演双簧。

辩护人总结说,本案中比较有影响的两起案件,一起是汽车站打架的事情,明明是李文学被故意伤害,却被描述成是双方聚众斗殴;而本案,明明邵某征、孟某恩讹诈张丁友的钱,却把孟某恩描成被害人,这两起案件的侦查思路,都是预设罪名,再根据罪名来组织证据,这有罪推定的办案思路,是典型的“凑数恶势力犯罪”;

本案有两起案件都是把一件事拆成几起案,比如两起聚集众斗殴和一起拦截公交车寻衅滋事,这三起案件本来只是一起强迫交易的行为,却被拆成两个罪名,办成三件犯罪;“非法侵入住宅”和向李某文要赔偿寻衅滋事这两起案件,也只是一起强迫交易行为,同样被人为地拆成两起犯罪事实。

孔庆武的辩护人表示,针对孔庆武被构陷凑数、有关方面包庇真正罪犯等行为,他将代理被害人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