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刘先生的孩子被老师用戒尺足足打了8分钟,孩子的心智尚不成熟,这样的做法很容易给孩子幼小的心灵留下严重的心里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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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说“豆豆不听话,总是哭闹”

豆豆今年5岁半,被父亲送到了武汉市的一所培训机构上学前班。近几天放学时,她的身上总是带着上,脸上、手上以及腿上都有比较明显的红肿。从豆豆的同学口中,刘先生得知女儿是被老师打的。

学校老师们介绍,豆豆上课不遵守纪律,比较调皮,又爱哭还不听老师的话,所以张老师才采用了这么过激的方法。

教训需要这么严厉的手段吗?

根据监控显示,案发当天,豆豆被老师带到了讲台上,被老师用戒尺打了十多下脚,之后又被老师拉回座位上继续抽打,在此期间,老师的手也没闲着,不断的抽打着豆豆的脸,这整个过程足足持续了八分钟。不只是豆豆,还有其他小朋友也这样被老师打过。

法智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智小结

任何人都没有随意殴打他人的权利,尤其是孩子,心智不成熟的情况下受到如此的事情很容易受到严重的心理问题,对未来造成极大的影响。体罚学生这种事情是违法的,也是早就被禁止的,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来法智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