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师大一名20岁的大三男生在宿舍莫名身亡。一周后,直至昨天下午,南京师范大学校领导才对有关媒体表示,南师大确实发生了学生在宿舍死亡的事件,具体原因警方仍在调查。

案件发生时,距离该同学开学尚不足半个月。家属表示,身故的同学额头、面部共有三处不明原因的伤口,目前尚不知道属于意外身亡还是一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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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高校学生在校死亡事件非常多,一般有三种原因:一是,自杀。二是,在学校内部因意外或暴力事件受伤死亡。三是,在学期内,学生离开学校在旅游、实习等校外环境中死亡,既有意外,也有刑事犯罪。

总之,大学生身亡的原因错综复杂,学校是否需要或无需承担责任呢?各路观点也不尽统一。有人认为,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学校对其管理是相对宽松的,其本人也应该对自己的安全负责,除特殊情况,学校无需负责。也有人认为,大学生虽然成年,但毕竟属于学校日常管理的对象,其生活空间、学习表现都受学校的约束,所以学校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1.正常假期或校外实习,遭遇第三方原因的意外或暴力,学校无责

大学作为学生走向社会的前站,既无可能也无必要把学生当“宝宝”一样看守。法定节假日期间,学生履行学校的手续离开学校,或者参加各种校外实习,这时候学生的人身是“脱离”学校管理能力的,这时候期待学校能够保护其安全,并对其安全负责,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期待可能性的。而且这种情况下的伤害,往往有直接的第三方责任人,他们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学校不能也不应该承担所谓的“连带责任”,我们很多时候滥用法律上的连带责任,试问学校该如何正当安排教学和休息活动?学校不是监狱。

有人反问,如果校外实习是学校安排的,那么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第一,学校已经履行好与实习单位的联络对接工作,并发布实习期间的纪律规定,定期联系了解情况,这种情况下因学生自身原因,比如下班之后会见网友等情况遭受伤害,学校也无需担责。否则,以后的大学只有少安排校外活动,那么才能不出事故,所有的大学生更是成了“温室花朵”了。曾经就有这种情况,某大学生在暑假私自网上联系出国实习,结果在国外被害,其家属强烈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则属于毫无道理可言。有的家长在出事时,恨不得怪罪学校没有尽到“24小时看管学生的责任”!

第二,如果学校安排的实习地点本身存在风险,超出了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范围,比如安排大学生去监狱实习,直接与罪犯接触,那么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2.在校内因意外事故或第三方暴力受害,学校要分情况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只有针对未成年人,学校才有侵权责任的可能,针对已经成年的大学生,学校仅仅承担安全管理和保障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学校的安保失责,随意允许校外人员流窜进校(比如某高校在建设过程中,工人的临时住房靠近学生宿舍,导致工人夜晚潜入学生宿舍猥亵女学生),最终发生刑事案件,这种情况下学校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虽然学生是在校期间伤亡,但该事件与学校的教学和管理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学校当然不用承担责任。比如自杀、在室外意外遭受雷击等等。但如果是因为学校的公共设施造成的伤害,学校当然是侵权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食堂饭菜中毒,浴室漏电,道路明显障碍等等。

如果是被管理对象,学生之间互相伤害造成的刑事犯罪,学校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同宿舍之间长期矛盾,多次向老师反映,老师置之不理或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有效分离”,结果矛盾愈演愈烈,从而造成悲剧。因为调换宿舍等管理权力由学校掌握,学校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况下,因此可以解释为“安全保障义务未充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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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的人道主义补偿,不能看作其承担责任

近年来,很多此类事件发生后,学校一般基于人道关怀,给予学生家长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有人认为,这其实是学校“心虚”的表现,否则为何要补偿?其实,这种基于道义上的补偿,没有法律的强制依据,是学校单方面的行为,所以不能将其认定为是学校承担责任的表现,更不可据此再提起更高额度的赔偿诉讼。

大学生作为一类特殊群体,生理逐渐成熟,但心理尚处于健全期,社会经验更是欠缺,往往容易遭受各类伤害发生悲剧。家庭、学校和社会教会我们的同学保护好自己才是最重要的选择,毕竟只有自己才能让自己远离最多的危险,避免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