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上午10时许,昆明女大学生李心草溺水身亡一案在盘龙区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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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下午12时许,李心草的母亲陈美莲走出法院,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并不接受。她认为,对于是否构成猥亵的依据仅仅来源于监控视频,她不予认可。“宣判结束后,我在是否有异议的单子上签了字,并表示我会上诉。”

同时,李心草代理律师仲若辛也表示,不接受该判决结果。“在刑事方面,遗漏了两位同行的人,没有追究他们的责任,法院称是因为公安机关还在侦查当中。在民事赔偿方面,从法律上来说,同行的另外两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方,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法院以同样的理由不予受理,称案件还未终结,这个理由无法让人信服与接受。”

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诉讼各方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仅对法律适用提出了不同意见。对于两个焦点,法院进行了评判:

1.关于被告人罗秉乾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辩护人认为,罗秉乾客观上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主观上无法预料到危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查,罗秉乾邀约任某某等聚会,在案发当晚多次提议在不同地点连续饮用啤酒,还主动提出并请客购买鸡尾酒共同饮用,对醉酒的同饮者负有照管、帮助义务。在李心草出现走路摇晃、坐立不稳、情绪不安等一般醉酒状况后,罗秉乾对李心草进行了劝慰和安抚,尽到了一定的照看义务。

但本案并不同于一般的同饮醉酒致人死亡案件。李心草在醉酒状态后期的一个多小时内,异常状况不断加剧,陆续出现胡言乱语、乱砸乱打、往自己头上泼水、以头撞桌、用啤酒瓶盖割腕、跨越江边护栏等举动,辨别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罗秉乾应当预见李心草可能还会出现危及自身安全的危险举动。在此情形下,罗秉乾承担的照管、帮助义务远高于一般同饮者,应采取更合理、有效的措施,但其仍然只是实施了劝说等一般安抚行为,认为这样即可避免危害后果发生。

罗秉乾不仅自已没有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而且为避免麻烦及承担救助费用,未采纳李某某昊报警、送医的合理建议,反而采取打耳光的粗暴方式为李心草醒酒,难免对其产生刺激,导致李心草情绪更加不稳,最终造成李心草翻越护栏坠江溺亡的危害后果。综上,罗秉乾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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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被告人罗秉乾是否构成自首。

经查,案发后被告人罗秉乾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处警,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客观上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所提罗秉乾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罗秉乾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罗秉乾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罗秉乾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对醉酒的被害人李心草实施了一定的照管、帮助行为;与一般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行为人直接致人死亡不同,罗秉乾因未完全履行救助义务,间接致李心草坠江溺亡,其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情节较轻。

罗秉乾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秉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合考虑罗秉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有关犯罪情节较轻的意见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据新华社报道,对于家属提出的两点疑问,昆明警方也做出了回应。

为什么不追究任某某和李某某昊刑事责任?

昆明市警方介绍,本案中,比较罗秉乾的行为,任某某和李某某昊不是聚会的邀约组织者,对酒醉后的李心草有跟随、照顾等救助行为,未实施不当行为刺激酒醉的李心草,李某某昊还提出拨打120送医、求助警察等合理建议。2020年9月21日,盘龙公安分局认为任某某、李某某昊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对其二人解除取保候审,终止侦查。

为什么罗秉乾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昆明市警方介绍,在案件侦查初期,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证据显示罗秉乾有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行为,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随着侦查的深入及证据的不断完善,对酒吧监控录像进行视频、音频的清晰化技术处理,对监控视频逐帧审查,并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办案机关认为,罗秉乾为了安抚李心草和让其醒酒,对李心草实施俯身贴近、掌掴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猥亵、侮辱的意图,客观上没有触摸李心草隐私部位,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红星新闻记者 罗丹妮

编辑 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