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合伙经营企业却出现纠纷,经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迟迟不愿履行。面对这样的“难题”,该如何解决?近期,汕头中院执行这样一宗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经全力调解,成功化解矛盾,力助企业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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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申请执行人马某光与被执行人彭某彬原系朋友关系,双方合伙一同从事经营活动,后因合伙过程中发生矛盾致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遂诉至汕头中院,案件审理阶段双方一直无法达成调解。

此案经汕头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生效,判决由被执行人彭某彬赔偿申请执行人马某光117万多元,而被执行人彭某彬一直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马某光遂向汕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彭某彬名下财产125万元。

该案立案执行后,案件主办人通过对案件全面深入了解,积极主动促成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向申请执行人介绍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彭某彬名下房产予以评估、处置过程及可能存在的情形,而要求被执行人彭某彬必须全面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多次申明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向其阐明利弊得失,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执行人员耐心引导,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于立案执行20日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使企业再次回归经营正轨。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送去感谢信,对汕头中院执行工作表示感谢,称赞人民法院工作真真正正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该案的妥善执结,是对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办案原则的有效诠释,既节约了司法成本,彰显司法温度,又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效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就业方面的工作成效。

【见习记者】杨立轩

【通讯员】张晓珊

【作者】 杨立轩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