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2020年4月以来,媒体网络报道鲍某某性侵“养女”,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山东及江苏、北京、天津、安徽等涉案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韩某某指控鲍某某性侵和媒体网络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彻查该案工作进行全程督导。调查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讯问、询问当事人,走访相关证人,固定提取各类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和检验鉴定。2020年6月以来,联合督导组又对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复查,目前有关事实已经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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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鲍某某、韩某某的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鲍某某,男,1972年6月出生,离异,美国籍,原籍天津,具有中美两国律师资格,案发前系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独立董事,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

控告人韩某某,女,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自幼随爷爷奶奶生活,2015年随父母租住江苏省南京市。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2001年8月,实际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调查发现,2015年3月,韩某某和其父亲提供虚假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申请更改了出生日期。经查阅韩某某学籍材料和历史档案,询问相关当事人和韩某某亲属、同学、邻居等知情人,并结合韩某某骨龄鉴定结果,查明韩某某真实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二、关于鲍某某、韩某某的交往情况

调查发现,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鲍某某在网上多次发布“收养”信息。2015年9月开始,韩某某为改善生活条件,通过QQ等多次发布寻求“收养”信息,并与多人联系商谈“收养”事宜。韩某某在网上看到鲍某某发布的“收养”信息后,主动与鲍某某联系。2015年10月10日,鲍某某到南京与韩某某及其母亲见面,两人以“收养”名义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2019年6月两人关系破裂。期间两人实际共同居住生活150余天,因感情等问题曾多次发生矛盾。在两人交往过程中,鲍某某不知道韩某某真实年龄。经向民政部门了解,两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

三、关于韩某某控告鲍某某性侵的情况

经深入调查,未发现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韩某某与鲍某某见面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不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意见,韩某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和作证能力。韩某某关于被鲍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内容及提交的有关物证,经查证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调查显示,韩某某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均与其和鲍某某产生矛盾或两人关系出现问题相关,一旦两人关系恢复或和好,韩某某即否认报警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调查显示,在鲍某某、韩某某交往期间,韩某某行动自由,与家人、朋友保持正常通讯,未发现被鲍某某控制人身和通讯自由的情况。在不与鲍某某共同居住期间,韩某某在南京正常上学、生活,且在多次报警的同时,以交朋友为名结识其他男性并交往。调查未发现韩某某QQ账户被鲍某某控制和伪造聊天记录的情况,未发现韩某某被鲍某某言语洗脑、实施精神控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综合本案查证情况,鲍某某和韩某某存在同居行为和两性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鲍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鲍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韩某某的情况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被收养条件,且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调查中发现的鲍某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已移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关于网上反映的其他问题

针对网上反映的公安机关在处理此案期间存在的问题,督导组同时进行了深入调查。相关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对鲍某某涉嫌性侵的数次报警报案都依法进行了处置,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同时,发现基层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办案民警和值班人员在接听韩某某及外地警方电话时态度生硬、不够文明等情况,督导组已责成相关单位进行认真整改。关于安徽省太和县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在韩某某户籍年龄变更中存在的违规办理问题,由当地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针对性侵犯罪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检察、公安机关将始终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惩处,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新华网客户端

方弘:目前,我们只看到了警方对事件当中的鲍某某给予了相应的处罚以及道德上的谴责,包括对他进行驱逐出境。但是对于韩某某以及他的父亲具体怎么处置我们还没有看到,如果细究通报中的很多细节,会发现韩某某和她父亲的行为可能也会涉嫌违法,比如韩某某和她的父亲提供了虚假的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然后申请修改了出生日期,像他们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甚至是犯罪呢?

周小羊律师:调查情况我认为还是比较客观全面的。但是对于韩某某包括她的父亲,甚至可能还涉及到她的母亲在案件中到底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首先,他们为什么要把韩某某的年龄改小了4岁,从发布韩某某的收养信息看,是为了改善生活条件,是不是到派出所去把年龄变小的时候,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改成未成年给人家收养。她父亲跟她一块去提交了虚假的出生证明,她母亲在鲍某某和韩某某见面的时候也在场。这个情况我认为还是应该挖的透一点,看看这到底是一个个案还是普遍的情况。

对于韩某某跟她父亲去提供虚假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的情况,我认为肯定是涉及违法甚至是犯罪的。首先,虚假的出生证明是医院出具的,肯定要盖有医院的公章,这就有可能会涉及到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根据《刑法》规定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是行为犯。

他们去把年龄变小,欺骗派出所假报户口,这种行为又违反了《户口登记条例》,提供虚假的证人证言,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规定也要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韩某某和她父亲在这个过程当中其实有很多应当进行处罚的行为,包括多次报假案、撤案,这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可以进行拘留或者相应的罚款。

但是,调查情况对这一块确实没有涉及,希望后续还是应该作出相应的处理。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韩某某用自己弱势群体的身份做掩护,大肆进行诬告等违法行为而不做追究,我认为这会产生非常不良的影响。

方弘:这个案件反转了,前两天还有一个全民关注的案件也是反转了。名为梁颖的女子发微博称曾遭强奸,后不得已与对方恋爱,引发强烈关注。9月5日晚,梁颖委托律师发布一则声明,称罗某某并没有强奸自己,向公众和罗某某及其家人道歉。从控诉前男友强奸,到表示因为双方没有处理好分手事宜而“曝光冤枉”罗冠军,这场风波可谓是惊天大反转。而罗冠军被骂上了热搜,网友愤慨万分,罗的个人信息被人肉,照片被p上了强奸犯字样,自己和家人的电话被打爆。在潮水般的舆论面前,罗冠军本人遭遇了各种谩骂攻击,工作、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家人和同学受到牵连,各种隐私信息被曝光于网络。罗冠军说自己“已经社会性死亡”,某种程度上说并不算夸张。梁某的行为和韩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甚至也有人说已经涉嫌到了诽谤罪,您怎么看呢?

周小羊律师:首先,我认为对于这样的公共事件,如果它一再的反转,舆论公众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反思。为什么一个事情出来之后没有任何的调查核实,也没有任何理性分析,就一边倒的去先入为主的产生舆论导向?

在这个过程当中,其实社会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当然当事人也受到了非常大的损害。强奸罪是一个污名化非常重的罪名,被诬告之后对当事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根据《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我认为梁某及韩某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是,往往强奸罪的女方代表的是弱势的一方,尤其是现在女权运动风起云涌,像美国 me too运动,国内也有这样的倾向,保护女权当然非常重要,但也应该公平合理的处理,该保护一定要坚决的保护,但是如果涉及到违法犯罪,也一定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这些案件当中行为人伪造很多东西,不仅仅是捏造事实,像韩某某还去伪造了物证,其实性质是很严重的,尤其是造成了很大的舆论影响力,给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当然,鲍某某本身也不是好人,他也受到了应得的惩罚,但是对于诬告、捏造事实的一方,确实有可能会构成诽谤罪。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罪名,鲍某某不构成强奸罪,可以去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相应的告诉。罗某某也可以去进行相应的刑事告诉,追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我认为韩某某是构成诬告陷害罪、诽谤罪这两个罪名的。

方弘:诬告陷害罪是自诉的还是公诉的罪名?

周小羊律师:诬告陷害罪是公诉案件,不需要被害人自己去提起,公安机关应该进行刑事立案。

方弘:显然,在通报当中我们没有看到公安机关要对韩某某和她的父亲提起公诉,要不要追责,看后续会不会跟上。另外,梁颖的案件受害人一方罗某某表示要放弃所有的刑事控告,但是民事的名誉权的诉讼是正常进行的。梁颖的行为给他造成了严重的名誉权的损害,鲍某某案件可能也同样涉及到这个问题,在民事方面韩某某要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责任呢?

周小羊律师:在民事方面,不管是罗某某还是本案被驱逐出境的鲍某某,民事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他们名誉的一方进行赔礼道歉,进行相应的挽回名誉的维权行为,也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方弘:应该说鲍某某这起涉嫌性侵案的反转,让很多人都大跌眼镜。因为大家确实没有想到之前的女孩韩某某说自己被欺骗、被性侵、被各种虐待的细节都是编造的,都是假的。这也造成广大网友对于鲍某某的深刻谴责和愤怒。同时,我们对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也产生了深度的质疑。所以,互联网可以迅速的扩大伤害,去陷害攻击一个人。但是,别忘了,法律是严肃的,这样的行为最终是要受法律严惩的。我们都善良的认为,作为一个女孩子,她不会用自己的贞洁和清白去陷害某一个人或者是博取网友的眼球,但是这两个个案告诉我们确实会有这样的情况。所以,我们在面对各种各样扑面而来的信息的时候,自己的辨别能力以及信息的及时公开,才有助于我们去了解事实的真相。

周小羊律师:这个事件也再次说明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互联网上出现的一些弱势群体的言论,尤其需要严谨的、审慎的去进行观察。因为,社会是非常复杂的,保护女性和未成年人是义不容辞的,但是也一定要客观公正、平和理性。我认为这是作为互联网上任何一个能够发表言论的人应该审慎注意的义务,因为现在自媒体很发达,其实每个人都是媒体。

方弘:公安机关对鲍某某做出了驱逐出境的处罚。我们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一名外国人驱逐出境,除了这样的惩罚,是不是其他的惩罚都没有法律依据了呢?

周小羊律师:首先,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即外国人承担刑事责任,可以适用驱逐出境。

这个案件的调查情况已经明确说明鲍某某是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根据烟台公安局的情况通报,他是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3条和第81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外国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但是,公安机关也可以对他处驱逐出境。如果是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是不准入境的。

方弘:韩某某不仅仅欺骗了广大网友,而且也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消耗了大量的力、物力同时也消费了我们的同情心!父亲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让这个女孩目无法纪,更不知羞耻。身为父母可以成就一个孩子,同样也可以毁灭一个孩子,无论对韩某某如何追责,扭曲的价值观不改变,年轻的韩某某是无法得到救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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