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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经查:2015年以来,被告人丰某甲在单县浮岗镇专门成立某担保公司,专门从事高利放贷的行为,丰某乙在丰某甲的公司进行放贷,白某某等人负责具体要账。在索要高息债务时,丰某甲纠集丰某乙、白某某等人,采取纠缠、滋扰、恐吓的“软暴力”进行讨债,恐吓未成年人,夜晚通过敲门、砸门的方式滋扰债务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使被害人及其家人产生内心恐惧有家不敢回。

另查实,在丰某甲放贷期间,纠集丰某乙、白某某、洪某某、韩某某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无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通过实施寻衅滋事违反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丰某甲为纠集者,丰某乙、白某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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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单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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