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渠道,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为进一步便利申请人,鼓励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开通传真、在线申请、电子邮箱等多样化申请接收渠道。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告,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行政机关没有按照上述要求专门说明并公告的,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选择。

【裁判文书】(2020)最高法行申2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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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类社会已经迈入了信息时代,可想而知信息的传播是速度非常快的。人们除了对八卦媒体及日常生活的关心外,对政府的信息更是十分关注。要知道政府信息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身利益,政府也不断采取多种方式公开信息。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你: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这些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可以很方便公民及时的了解到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信息,通过了解这些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