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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第三分编是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本编以《物权法》第三编为蓝本,但它对后者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下面我们就来谈一谈用益物权中新增设的居住权,看看它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居住权的适用人群

居住权能够满足一些特殊人群的居住需要。比如父母、离婚后暂未找到居所的一方(通常是女方)、保姆,通过设立居住权,解决居住问题。比如一对老夫妻中的男性去世后,由其子女继承其房屋的所有权,但可以赋予老母亲居住权,直到她去世,从而保障其“老有所居”。

房产如何分割,无家可归怎么办

“我离婚了,房子归前妻了,现在无家可归”别担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爱情已逝,生活还要继续,没有住房的一方不必再担心露宿街头了,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定时间的居住权了!

男女结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

对老人来说房子的问题是个大事

对老人来说,房子的问题是个大事。自己的房子要不要变更到孩子名下,变更后还能不能住在自己房子里,是很多老人头疼的问题。过往由于居住权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导致很多老人把房子转给子女后,被不孝子女赶出自己的房子,居无定所,甚至流浪街头。”别担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在这里提醒您,居住权虽是无偿设立,但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自向登记机构登记后才能生效,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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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以《民法典》新增设的居住权为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居住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以及合同的一般条款;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至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和居住权的消灭、遗嘱方式设立以及设立居住权住宅的出租。

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严格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事,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供 稿:第四检察部、明溪县检察院

编 辑:林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