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云城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3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被判罚金。

案件

1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在欧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作为一名快递网点主管,多次非法为杨某某(另案处理)办理邮寄苏卡达陆龟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审理查明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

2

在伦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伦某某先后购买2只豹纹陆龟,并将其中1只进行了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审理查明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

3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在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向他人购买了2只辐纹陆龟,并将其中1只进行了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审理查明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云城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及省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坚持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原则,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编辑:陈茵琪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尚法明德博学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