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证监会发布通报:

6月9日晚,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府井)公告获得免税品经营资质。交易监控发现部分账户在公告前大量买入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调查发现,吴某某等人在重大事件公告前获取内幕信息并大量买入“王府井”股票,获利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内幕交易。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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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王府井也发公告称,公司上下绝对没有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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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也已高挂微博热搜。

那什么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根据内幕消息买卖证券或者帮助他人。

内幕信息交易的目标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人群,一是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员,二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那新《证券法》中明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都包括哪些范围,请大家对号入座:

1. 发行人的董监高

2.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3. 发行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监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监会工作人员

8.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当然,以下几种情形并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

1. 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属于内幕交易

2. 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不是内幕交易

3. 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不属于内幕交易情形

4. 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该兜底情形之描述也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内幕交易的法律监管,内幕交易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厉的法律责任。不仅要对投资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罚金力度也数倍提高,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先前已有因内幕交易而处以百万以上罚金甚至有期徒刑的判决案例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监高,新《证券法》同样列入了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民事索赔对象由过错责任原则变更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过错推定将举证责任予以倒置,加重了行为人的举证责任,需“自证清白”。而且相较修订前的《证券法》,大幅加重了惩罚力度,甚至最高可能处以千万级罚款。

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中国的证券行业来到了第30个年头。新《证券法》作为推动产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基础性法律,会让中国的证券业走得更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