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2020年9月14日从法院了解到,该案被告人万永强,男,1968年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汉族,专科文化,三台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因涉嫌犯受贿罪,2019年5月17日被三台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7月9日经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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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9)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永强犯受贿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三台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补充侦查,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3月4日向三台县人民法院建议延期审理两次,三台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4月3日恢复审理。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永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后,三台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台县人民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万永强利用担任三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和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三台县公安局内部人事调整、三台县城南改造项目信访稳定工作中、邓某工程项目上和打听赵某双案情上、“宏达.东门里”项目维稳工作中,分别为李某1、三台县潼川镇政府、邓某、绵阳市东航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财物共计14万元。

其中,赵某双属恶势力犯罪,被告人万永强为其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充当恶势力“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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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人民法院宣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永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成立。

但就公诉机关指控刘某为顺利在三台县百顷镇非法采挖连砂石请万永强帮忙,许诺给予其好处的事实,公诉机关未指控被告人万永强就此事收受的具体数额,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刘某向被告人万永强许诺好处,故三台县人民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万永强在明知邓某想为赵某双非法采矿一案找关系时,帮其组局,联系相关办案人员,并收受贿赂,构成赵某双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被告人万永强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永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永强多次受贿,应酌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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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永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二、被告人万永强所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