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它的内容涉及每一个公民,
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
从婚姻家庭到生产生活,
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典。
《民法典》共7编:
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
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今天,
检察官想和大家谈一谈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六大亮点:
学习《民法典》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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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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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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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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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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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结语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国公民权利保护的崭新时代,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需求,保障了人民的权益,用权利本位构建其整部法典的逻辑主线,必定能够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的生活的需要。
供 稿:第四检察部、大田县检察院
编 辑:林 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