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民,注意了!

广东拟出台新规

骑乘电动自行车

这些行为将被禁止!

为加强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从源头破解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9月16日,广东省公安厅在前期调研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正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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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台的电动自行车新规中

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

一起来看看吧~

经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征求意见稿》明确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且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有效国家标准、无合法来源、拼装、加装或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有关产品。

对于登记与限行,《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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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电动自行车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即返还车辆。

电动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

禁止上路

《征求意见稿》规定,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而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并对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的,应当及时退还器械。

不得载人

但成年人驾驶可搭载一名未成年人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载人,但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要安装固定安全座椅。

禁止从事经营性活动

违者最高可罚1万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特定领域的企业依照其申请用途开展活动的除外。

违反规定者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个人禁止拼装、加装、改装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电动自行车实施:拼装;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擅自拆装废旧蓄电池;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影响安全的装置;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销售者有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二百元罚款,责令恢复原状后及时退还车辆;

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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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及充电应当确保安全

根据《征求意见稿》,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消防通道、消防楼梯、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过失引起火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交警 新快报 肇庆西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