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时间:2020年5月27日
地点:桂林市临桂区321国道机场路快速路段世纪立交桥往东800米处
事故:凯迪拉克撞上正在掉头的一辆路虎,致使路虎车上一名乘客和驾驶员死亡。
经鉴定,凯迪拉克车发生碰撞前5秒至0.5秒的行驶速度为170-173公里/小时,严重超速。
责任认定
7月28日机场路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凯迪拉克驾驶员负主要责任。
而后,凯迪拉克驾驶员向桂林交警申请复核。
8月13日,桂林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认定凯迪拉克驾驶员与路虎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对于第二次的责任认定,绝大多数的网友并不买账,认为凯迪拉克驾驶员严重超速(事故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超速110%以上)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负主要责任甚至是全责。
我的看法
我认为,在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来看,认定同等责任并无不妥。
对于超速,交规里只提到了不能超速,至于超速多少算是一般超速,多少算是严重超速,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说他严重超速,只能是主观判断,并没有法律依据。
从这个角度来看,时速81公里,跟时速170公里,落到字面上,都是“超速”两个字。
这种说法,确确实实,主观上让人很难接受。
肯定还有人认为,时速170公里,就是严重超速,就是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下边,咱们来做一个假设:
假设超速的时速是81公里呢?
在这个速度下,认定同等责任的话,估计之前认为超速应该担主责的不会再有意见了吧。
重新假设一下,时速82公里。
认定同等责任,估计大家仍然赞同。
再来,时速83公里。
再来,时速84公里。
再来,时速85公里、86公里、87公里……
直到时速170公里。呃,这里不可以认定同等责任了,要认定超速的主责。
时速169公里?超速主责。
168公里?超速主责。
167公里、166公里、165公里……
现在问题来了,超速同等责任,超速主责,速度得有个界限吧?
这个界限应该由谁说了算?
如果说起诉到法院了,那当然是法官说了算。
但是问题是,法官的依据是什么?
按理说,法官应当依据法律条文的。
但是法律条文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啊,那怎么办?是不是要看法官的心情?
很显然,法官断案不能凭心情来。
所以现在我们得出了这样一个看起来非常不合理却又合法的结论:
只要是超速,不管是超0.1%还是超100%,在责任认定时,承担的责任都一样。
另外,还有人说:掉头让直行的规定里,指的是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超速不算正常行驶,所以超速者应担主责。
如果这个观点成立,那判罚结果妥妥的会是谁超速谁全责,没有第二个结果,因为你超速了,别人就不用避让了嘛,即便是你只超速了0.0001%。
不用避让你,就没有违规,结果当然是没有任何责任。
很显然,这个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看看就好了。
以上,是我的观点。
另类视角评论热点时事,自号“唱反调”,酷爱抬杠,人称“行走的ETC”,欢迎大家来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