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日常生活中,总是难以避免与人发生一些摩擦,在遇到这些争执的时候,前辈们似乎更加期待我们以“讲道理”的方式来解决这些争执,而对于“讲道理”无法解决的问题,只能“对簿公堂”,那么“对簿公堂”就得讲证据了,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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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据?司法解释定义是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通俗点讲,证据就是“可以作为证明用的事实依据”,那么什么样的证据可作为我们“对簿公堂”的依据呢?老律师捋了捋法条,给大家呈列如下:

根据《诉讼法》第六章 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点:

(一)当事人的陈述

即当事人对于事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也是俗称的“口供”;同时行政机关要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且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司法上的证据。

(二)书证

即能够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涂改的单据、账本、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总结起来就是以文字、各种符号、图案记载了人的思想和行为,其内容是证明事实的依据,司法上是可以作为事件事实的依据。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要附有中文译本。

(三)物证

即能够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往往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等等,来证明事实事件的真实性,如工具、指纹、脚印、头发之类的。

(四)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一般指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这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真实性比较高,但一定要经过审查才能作为证据,讲到这里老律师不得不提醒下: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五)电子数据

随着科技的发展,很多人都享受到了电子化技术带来的福利,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等这些数据信息也可以作为事件真实的重要依据。

(六)证人证言

顾名思义就是知道事件真实情况的人,他们对司法机关的陈述;《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所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法院先行垫付。(和钱有关,不得不说)

(七)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八)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也是是一种独立的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一般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老律师再三强调:证据一定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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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提交证据后注意事项

1、在我国司法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而提供证据也是有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如果过了这个期限,又没有正当理由,会认定为房企举证权利,这个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

2、在提交证据给相关司法机构以后,一定要收好收据,收据应要求其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要求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4、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我们都喜欢活在过去中,不管那些事是喜还是是悲,都让我们甘之若饴地品尝着过去的滋味,然而不管生活怎么样,都要向前看,把自己从过去中解放出来。生活或许有时很糟糕,但我们也不应该抓住生活的这一点紧咬不放,我们尝试着发现生活中那些美好的事物,让自己和身边的人过得更舒服一些;过去的已经发生了,但那不是最终归宿,在过好当下生活的前提下,再去追寻那远方的诗和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