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上交储存下来、用于保障职工个人住房消费支出的储金,具有强制性,且在法定情形下才可以提取。那么离婚时,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取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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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取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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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赵艳梅律师解答: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不可以取出,但可以先折价,然后再进行分割。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赵艳梅律师解析:

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住房公积金列入职工个人名下,但从性质上来看,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符合工资收入的特征;从用途上看,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家庭住房消费,赋有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功能,而非仅针对职工个人的居住困难问题。因此,住房公积金与职工家庭的关系极为紧密,与职工个人这一特定的身份关联较少,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与功能,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提请注意的是,离婚时,能分割的仅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结婚之前所缴存的部分仍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