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遇到问题解决不了怎么办?新政策不知道从哪里学习怎么办?很长时间没有给自己充电害怕被淘汰了怎么办?祥顺财税俱乐部为您推荐:财税问题交流分享群同行业精英交流+定期财税直播课程+每日分享学习干货分享+每周财税新政汇总,只等你来!
本文所说的“施工企业预收款”,是企业按照工程合同规定预收发包单位的款项,包括预收工程款、预收备料款、预收购货款。该预收款项并非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前账务上做预收账款处理的预收账款。
这是您在祥顺财税俱乐阅读的第13,798篇
作者简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施工企业预收款不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税(2017)58号第二条将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去掉了 “建筑服务”。也就是说自2017年7月1日起,施工企业预收款不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二、施工企业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工企业预收款虽然不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但应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
1、预缴税款所在地的确定:
若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为同城,就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若项目所在地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应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预征率及预缴税款的计算: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施工企业预收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施工企业预收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