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月湖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首例承租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单独诉请减免房租的案件。这起案件的调解,是月湖区人民法院在“后疫情时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一个缩影。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28日,黄某与郭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黄某承租郭某位于月湖区胜利路的某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租期为五年,租金按年支付,每年六月底支付第二年的租金等内容。2019年6月,黄某按约定支付了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7月1日的年租金。黄某称,2020年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其响应国家号召,关门歇业长达2个月,期间还要承担员工的工资、房屋水电费及物业费等费用,在3月底开业后至今一直经营困难,几乎没有营业收入。为此,黄某根据省、市、区关于减免疫情期间企业房租的相关政策,与郭某协商要求减免三个月租金。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减免其三个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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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处理该案,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黄某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租金,但受疫情影响经营确有困难希望郭某能够减免租金。郭某则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坚决不同意减免三个月租金,并表示不愿与黄某当面协商。鉴于此情况,承办法官果断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不断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听取双方意见、了解调解的可行性,并从案件事实、国家关于疫情期间减免企业房租的相关政策及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等方面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针对涉疫情案件,月湖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妥善处理各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典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努力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月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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